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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關於入職前懷孕競業協議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勞動關係 閱讀(3.12W)

我國關於入職前懷孕競業協議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在當今這個社會,競爭是十分的激烈,公司為了避免員工進行惡性競爭,一般會跟員工簽訂競業禁止協議,但是在現實生活中,很多人對此並不是很瞭解,比如說,我國關於入職前懷孕競業協議的法律規定是什麼?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我國關於入職前懷孕競業協議的法律規定是什麼這個問題以及與其相關的一些事項。

一、競業禁止協議

競業禁止是指根據法律規定或用人單位通過勞動合同和保密協議禁止勞動者在本單位任職期間同時兼職於與其所在單位有業務競爭的單位,或禁止他們在原單位離職後從業於與原單位有業務競爭的單位,包括建立與原單位業務範圍相同的企業。

競業禁止又稱競業避止,是對與特定的經營內容有關的特定人的某些行為予以禁止的一種制度。競業禁止的限制物件負有不從事特定競業行為的義務,這種義務的產生原因有二:

一是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如公司法對董事、經理等的競業禁止義務所作的規定;

二是基於當事人之間簽訂的競業禁止協議約定,此類協議通常用於保護僱主的商業祕密。

二、經濟補償

為保護企業的商業祕密,我國制定了關於競業禁止的法律規定競業禁止協議。競業禁止是指根據法律規定或用人單位通過勞動合同和保密協議禁止勞動者在本單位任職期間同時兼職於與其所在單位有業務競爭的單位,或禁止他們在原單位離職後從業於與原單位有業務競爭的單位,包括建立與原單位業務範圍相同的企業。根據競業禁止的規定,勞動者在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的競業禁止期間將不能利用自己比較佔優勢的從業技術進行勞動,從而獲得相應的勞動報酬。顯然,競業禁止這種對勞動權利的限制,必將導致勞動者在競業禁止期間收入的大幅降低,造成生活質量的下降。為保障勞動者競業禁止期間的生活質量,競業禁止應當遵守公平原則。由此,《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如果用人單位不約定競業禁止經濟補償金或不實際支付該經濟補償金的,競業禁止約定條款對勞動者無效。

期限

《勞動合同法》第24條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首先我國法律規定了這個協議簽訂的目的是為了防止員工離職後從事與其相競爭的行業,其次,這份協議簽訂後需要對員工進行經濟補償。如果大家對於我國關於入職前懷孕競業協議的法律規定這個問題還有什麼不明白的地方,小編建議最好在當地找一個專業的律師進行詳細的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