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入職一年不能懷孕協議合法嗎?
不合法。勞動合同中關於“女員工入職一年內不得懷孕”的條款,違反《勞動法》第四十二條“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用人單位即使在經濟性裁員和企業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時,也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以及《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規定,因而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員工入職未滿一年懷孕可以辭退嗎?
若能有直接證據證明該員工在工作期間嚴重失職,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並且在調崗培訓後仍無法勝任工作,可以依法進行辭退,但不能以其懷孕為由,將其辭退。若一定要在其懷孕期間辭退,是需要進行經濟賠償的。
婦女在懷孕期、哺乳期間,單位不能解除其勞動關係,婦女在懷孕期、生育期和哺乳期等“三期”未滿前,勞動合同期限應順延。此間的工資、福利等待遇不應改變。而用人單位一旦非法辭退懷孕職工,所付出的代價也是很大的。
三、辭退懷孕員工怎樣賠償?
國家對孕期女職工的權益保護做出了明確的保護,如果用人單位違反規定做出非法辭退,孕期職工有權申請以下賠償:
1、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相當於2倍的經濟補償金
計算方式:工作年限×離職前12月的平均工資×2倍
2、懷孕、產期、哺乳期“三期”工資
3、工資和加班工資(如有拖欠)應一併發放。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女職工在懷孕期間,用人單位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勞動時間;對不能勝任原勞動的,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勞動。
員工入職一年不能懷孕的要求這不僅違反了勞動法的要求,對女性同胞也是一種無情的傷害。任何單位有這樣的規定都是在無形中損害女性朋友的合法權益,生育是女性朋友的基本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可以以任何方式進行約束,大家遇到類似情況,可以進行投訴舉報,維護自己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