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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事業單位二次入職有試用期嗎

勞動關係 閱讀(1.93W)

企業事業單位二次入職有試用期嗎

到企業中剛開始工作一般都會有一段時間設定為試用期,檢視這個崗位對於員工是不是合適,如果員工不適合在這個崗位的話可以選擇調離或者辭退,但是當前是社會很多人會有二次入職的情況,可有的企業還是需要有試用期,有的企業又不會再有試用期,那二次入職有試用期嗎這樣的問題就衍生出現了。

二次入職試用期

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相互瞭解、確定對方是否符合自己的招聘條件或求職條件而約定的不超過6個月的考察期。 “試用期”是伴隨著勞動法的出臺而出現的。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一方面可以維護用人單位的利益,為每個工作崗位找到合適的勞動者,試用期就是供用人單位考察勞動者是否適合其工作崗位的一項制度,給企業考察勞動者是否與錄用要求相一致的時間,避免用人單位遭受不必要的損失。另一方面,可以維護新招收職工的利益,使被錄用的職工有時間考察瞭解用人單位的工作內容、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是否符合勞動合同的規定。在勞動合同中規定試用期,既是訂立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同時也為勞動合同其他條款的履行提供了保障。

勞動合同法針對濫用試用期、試用期過長問題做出了有針對性的規定 在用工過程中,目前濫用試用期侵犯勞動者權益的現象比較普遍,包括什麼樣的勞動崗位需要約定試用期,約定多長的試用期,以什麼作為參照設定試用期等,實踐中比較混亂。用人單位通常不管是什麼性質、多長期限的工作崗位,也不管有沒有必要約定試用期,一律約定試用期,只要期限不超過勞動法規定的六個月即可,用足法律規定的上限。

有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籤一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其中半年為試用期;有的生產經營季節性強的用人單位甚至將試用期與勞動合同期限合二為一,一般長,試用期到了,勞動合同也到期了;有的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往往被不止一次約定試用期,換一個崗位約定一次試用期。

試用期的工資會比較低,所以很多企業都樂意用試用期的方式來壓榨員工的工資,這是我們所需要注意的問題,二次入職從原則上來說是不需要再進試用期進行評估的,但是很多企業是為了節省資金而採用這種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