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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普通員工離職半年二次入職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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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普通員工離職半年二次入職的規定

一個企業公司發展規模的擴大同時所需要的員工數量也會相對增加,需要入職是很常見的。勞動關係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依法建立起的一種權利與義務的關係。按照企業的規定辦理入職手續簽訂勞動關係即可順利入職。但不知大家有沒有遇到過二次入職的情形,例如說離職半年二次入職的情況。勞動法是如何規定二次入職的呢?可以隨本站小編到本文詳細瞭解。

企業普通員工離職半年二次入職的規定

一、普通職工能二次入職嗎

二次入職是可以的,只要符合用工的規範即可,同時也得獲得用人單位的認可。

二、員工二次入職是否有試用期

勞動者辭職的,又重新入職的,如果用人單位以前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並且約定試用期的,勞動者再次入職,用人單位是不能與勞動者再次約定試用期的。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試用期的期限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確定。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不滿三年的,不得超過2個月;三年以上的,不得超過6個月。雙方約定的試用期期限只需不違反法律規定即可。

勞動者試用期需解除勞動合同的,可提前3日書面告知用人單位,注意儲存已遞交的證據(郵寄、錄音錄影等),到期後即可解除勞動合同。

三、二次入職是否需要再次簽署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中強調的是“連續簽訂兩次”,中間不能有間斷。即與同一位員工簽訂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又簽訂勞動合同,將不能適用勞動合同法“員工與企業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員工提出續簽企業應該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

而且員工在解除勞動關係後又重新入職,必須再簽訂勞動合同。

四、《勞動合同法》對二次入職試用期的規定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或者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通過上述內容我們可以知道,二次入職是可以的,但是必須符合企業的管理規定和勞動法的基本要求。只要企業和個人之間協商一致,離職半年二次入職也是可行的。但是小編要提醒大家的是,二次入職,由於其特殊性,要更加謹慎和小心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