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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義務的 | 應當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勞動關係 閱讀(9.4K)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義務,應當承擔違約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義務的,應當承擔哪些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