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汙染環境行為有哪些 | ,應當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環境汙染罪 閱讀(3.06W)

環境一詞是21世紀談的最多的詞語,社會發展越來越快的今天,保護環境成了重中之重,農村焚燒桔梗,臭氧變薄,大量化學物品流入河流,社會垃圾氾濫,環境汙染行為隨著社會的變化呈現多元化發展,那麼,當今社會環境汙染環境行為有哪些?這些環境汙染行為應當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本站在今天來為大家做相關解答。

汙染環境行為有哪些 ,應當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一、環境汙染行為有哪些

(一)環境汙染行為表現的方式

環境汙染根據不同的型別,按環境要素可分為大氣汙染、水體汙染和土壤汙染等;按汙染的性質可分為生物汙染、化學汙染和物理汙染;按汙染物的形態可分為廢氣汙染、廢水汙染、固體廢物汙染以及噪聲汙染、輻射汙染等;以上列舉的環境汙染行為僅僅是環境汙染的一部分,那麼造成了環境汙染,應當承擔哪些法律責任,值得大家來學習和深思。

(二)違反《環境保護法》的環境汙染行為行為

1、未報批建設專案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或者未經環保部門批准,擅自開工建設的;

2、建設專案需要配套的環保設施未建成或者未經驗收,主體工程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

3、未經環保部門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閒置防治汙染的設施,超標排放汙染物的;

4、違反環境保護法的規定,造成環境汙染事故;

5、經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

6、將產生嚴重汙染的生產裝置轉移給沒有汙染防治能力的單位使用的。

(三)違反《大氣汙染防治法》的行為

環保部《關於“不正常使用”汙染物處理設施違法認定和處罰的意見》指出,環保部門應依據《大氣汙染防治法》第46條第(三)項的規定,責令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汙染物處理設施並且排放汙染物超過規定標準的排汙單位限期恢復正常使用,並應同時處以十萬元以下罰款。

1、排汙單位不正常使用大氣汙染物處理設施,或者未經環保部門批准,擅自拆除、閒置大氣汙染物處理設施的;

2、未採取防燃、防塵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區存放煤炭、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

3、向大氣排放汙染物超過國家和地方排放標準的;

4、在禁止銷售、使用高汙染燃料的區域內繼續燃用高汙染燃料的;

5、未採取有效汙染防治措施,向大氣排放粉塵、惡臭氣體或者其他含有有毒氣體的;

6、在人口密集地區、機場周圍、交通幹線附件以及當地人民政府劃定的區域內露天焚燒桔梗、落葉等產生煙塵汙染的物質的。

7、城市飲食服務業的經營者未採取有效汙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煙對附近居民的居住環境造成汙染的。

二、環境汙染應當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根據《環境保護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可以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1、拒絕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

2、拒絕或者謊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有關汙染物排放申報事項的。

3、不按國家規定繳納超標準排汙費的。

4、引進不符合我國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技術和裝置的。

5、將產生嚴重汙染的生產裝置轉移給沒有汙染防治能力的單位使用的。

6、建設專案的防治汙染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該建設專案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並處罰款。

7、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閒置防治汙染的設施,汙染物排放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重新安裝使用,並處罰款。

綜上這麼多的分析,我國對汙染環境行為有哪些”已經做了明確的規定,並且在相關的法律法規中也明確的規定了懲罰措施,不論是誰做了汙染環境的行為都應該受到法律的制裁,保護環境人人有責,從自己做起,從身邊做起。 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銀川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