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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要怎麼發放試用期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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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要怎麼發放試用期工資

勞動者在成為用人單位的正式員工前,一般都會經過一段時間的試用期。勞動者只要付出了勞動,就應該獲得工資報酬,試用期也不例外。那麼要怎麼發放試用期工資呢?實踐中單位以員工正在試用期為由而拒絕發放工資的情況有不少,如果單位不單位不發試用期工資怎麼辦呢?對於這些問題,本文將一一為您介紹。

一、試用期該如何發放工資?

由於勞動法對試用期的規定非常原則,缺乏具體的可操作條款,實踐中用人單位往往利用試用期的“模糊規定”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試用期演變成了“白乾期”“廉價期”,勞動者在試用期內獲得的勞動報酬非常低廉,嚴重損害了勞動者的利益。

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合同法規定了兩個“不低於”原則,首先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這是試用期工資的最底線,其次,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二、單位不發試用期工資怎麼辦?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試用期也應如期發工資,且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在單位不發試用期工資的情況下,勞動者可向用人單位主張試用期工資。

此外,用人單位還應向勞動者支付拖欠工資25%的經濟補償金。

對於用人單位的此違法行為,勞動者可通過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或申請勞動仲裁予以維權。

勞動者在試用期也應享受相應的工資待遇,用人單位不得剋扣甚至是不發勞動者試用期的工資。作為勞動者,如果您遇到用人單位不按規定發放試用期工資的情況,您可以採取法律措施來依法維權,不過,此時您需要準備好相關的證據資料才行。如果您不知道具體需要準備哪些證據,您可以諮詢勞動爭議方面的專家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