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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與勞動關係的區別是什麼?

勞動關係 閱讀(6.38K)

僱傭與勞動關係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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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與勞動關係的區別是什麼?在法律層面,產生僱傭關係後,勞動者的權利比勞動關係要少,但勞動者和僱主之間的關係較為平等,自由度較高,他們之間的關係不是雙向的。而勞動關係在簽訂合同之後,在形成的單方面關係是受束縛的,具體內容參考合同,單位可能會要求勞動者進行保密等行為。以下是兩者的區別:

一、僱傭關係和勞動關係的區別

僱用關係是受僱人與僱傭人約定,由受僱人為僱傭人提供勞務、僱傭人支付報酬而發生的社會關係。根據學界的通說,廣義上的僱傭關係包括勞動關係和狹義的僱傭關係,這是兩者最直接的也是最大的聯絡。在我國法律和勞動保障行政實務中,僱傭關係實際從狹義上來說,是抽去勞動關係部分之後的僱傭關係。

僱傭關係與勞動關係二者規範的物件均為勞務的給付和勞務的受領,且二者的特徵也有重合之處,如均強呼叫工主體對工作人員的支配權,工作人員都是為僱主或用人單位的利益而工作。

(一)干預程度不同

僱傭合同作為一種民事合同,以意思自治為基本原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條件的約定上有較大的自由。國家經常以強行法的形式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干預勞動合同內容的確定,當事人的約定不能超出法律的規定。當然,勞動法的規定主要是半強行性規定,所謂半強行性規定,就是國家規定了用人單位提供勞動條件的最低標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條件可以高於國家規定的標準,但是不能低於國家規定的標準,例如最低工資、最高工時,也就是可以做出一些更有利於勞動者的約定。

(二)福利待遇不同

勞動法專門對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待遇問題作出規定。勞動者已經成為用人單位一員,並且根據規定享受用人單位的各種福利待遇。僱傭關係中,受僱人不享受僱傭人提供的包括養老金、醫療保險等在內的各種福利待遇。

(三)用工形式不同

勞動關係是一種正規用工形式,僱傭關係是非正規用工形式。國家對勞動關係有專門立法,對僱傭關係卻沒有。法律對僱傭合同的形式沒有要求,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既可以是書面合同,也可以是口頭合同,是不要式合同。根據《勞動法》第十九條的規定,我國的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是要式合同。如果不採取書面勞動合同的形式,用人單位將面臨行政處罰或者雙倍工資法則等。

(四)主體不同

勞動關係的主體只能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用人單位僅限於我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僱傭關係沒有這種限制,僱主可以是單位,也可以是個人。

(五)合同的排他性不同

勞動者在同一時間內不可能存在兩個以上(含兩個)勞動關係,即不允許在同一時間內與兩個或以上的用人單位發生勞動關係;而僱傭關係一般沒有此限制,很多時候勞動力提供者可以同時和多個勞動力需求方發生僱傭關係,僱工也可以是與其他單位有勞動關係的勞動者。

(六)解決爭議的方式不同

僱傭合同作為一種民事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果僱傭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應向雙方選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因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當事人要向人民法院起訴,必須先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不能就是否仲裁和對仲裁機構進行選擇。

僱傭關係包括兩種,其中包含勞動關係和僱傭關係,但後者是有其具體意義和限制的。僱傭與勞動關係的區別是兩者受約束的行為程度不同,獲得的報酬內容不同,僱傭關係獲得的更少。其形式和主體也不同,主要在於僱傭者不僅可以是單位和法人。兩種關係在發生糾紛時都可到法院解決,有需要可以諮詢本站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