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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童工受傷的處罰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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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童工受傷的處罰是什麼?

用童工受傷的處罰是什麼?

用童工受傷的處罰是:醫療費用全部由聘請童工的廠家或個人全額負責,並且支付童工在受治療過程中的一切支出費用;若童工在勞動過程中死亡,聘請童工的廠家或個人應給予童工家人或是其他的監護人員喪禮輔助費用,並進行經濟幫補和給予經濟補償,而且受到來自於縣級以上的勞動部門的行政處罰

二、構成非法僱用童工罪的條件有哪些?

1、違反勞動管理的法規的,僱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從事勞動。僱用是指支付工資使用他人為自己提供勞動的行為。如果是父母讓未成年子女在自己的工廠、作坊等從事勞動的,不宜認定為僱用關係。

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明確規定禁止招用十六週歲以下的未成年人,任何用人單位和個人,使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從事勞動的,屬於使用童工的違法行為。另外,文藝、體育單位經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同意,可以招用不滿十六週歲的專業文藝工作者、運動員;學校、其他教育機構以及職業培訓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不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進行不影響其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教育實踐勞動、職業技能培訓勞動的,不屬於使用童工。

但是,招收文藝、體育工作者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司法實踐中要注意與一些單位或個人,打著文藝、體育活動的招牌,非法僱用童工進行低俗、危險表演的行為相區別。

2、僱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從事超強度體力勞動、高空、井下的作業,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險環境下從事勞動。對於違反法律規定的,僱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從事勞動的,都屬於違法行為,但並非都屬於犯罪行為。

根據國家保護未成年工(指十六週歲以上未滿十八週歲)的規定,對於未成年工,不得按照其從事第四級勞動強度的作業。需要特別說明的是,這裡的勞動強度是國家勞動保護部門為了進行科學的勞動保護管理,針對正常的生產勞動作業所作的區分,並與相應的勞動保護措施和福利待遇相聯絡。

廠家或是個人為了貪圖廉價的勞動力而去非法聘用童工,這是一種性質非常惡劣的違法行為,很容易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非常大的影響,因此國家對於這種行為是給予嚴厲打擊的,同時對於沒有執行監督監護權益的未成年人家長也會進行批評教育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