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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童工處罰的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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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未成年人是受到相關法律法規的保護的。未成年人因為在年紀上尚未成年,在我國諸多法律的規定當中,用人單位是不可以僱用童工的。而且我國對於僱傭童工的處罰標準也是有相關規定的。那麼用童工處罰的標準是什麼呢?本站小編將在以下的資料當中為大家進行詳細的介紹,

用童工處罰的標準是什麼

一、怎麼認定童工?

童工是指未滿16週歲,與單位或者個人發生勞動關係,從事有經濟收入的勞動或者從事個體勞動的少年兒童。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童工。公司不應使用或支援使用符合上述定義的童工。如果發現有兒童從事符合上述童工定義的工作,公司應建立、紀錄、保留旨在救濟這些兒童的政策和措施,並將其向員工及利益相關方有效傳達。公司還應給這些兒童提供足夠支援以使之接受學校教育直到超過上述定義下兒童年齡為止。公司應該建立、記錄、維持國際勞工組織第146號建議條款所涉及的旨在推廣針對兒童及符合當地義務教育法規年齡規定或正在就學中的青少年教育的政策和措施,並將其向員工及利益相關方有效傳達。公司所採取的政策和措施還應包括一些具體的方法來確保在上課時間杜絕使用兒童或青少年工人的現象。另外這些兒童和青少年工人每日交通(工作地點與學校之間)、上課和工作所有時間加起來不超過十小時。無論工作地點內外,公司不得將兒童或青少年工人置於危險、不安全、不健康的環境中。

二、用童工處罰的標準是什麼?

一般來說年滿18週歲才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但是我國法律還規定,年滿16週歲以自己的勞動作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因此,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應查驗勞動者是否年滿16週歲,否則可能會因使用童工而被罰。禁止使用童工是國際社會的普遍做法,我國也明確禁止使用童工。童工是指未滿16週歲的勞動者。《勞動法》第94條和《禁止使用童工規定》中規定,單位擅自使用童工屬於違法行為,需要承擔如下法律責任:

(一)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有勞動保障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場所使用童工的,按照國務院制定的《使用有毒物品場所勞動保護條例》規定的罰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從重處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並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需交通、食宿費用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

(二)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之日起,逾期仍不將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從責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10000元罰款的標準處罰,並由工商行政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或者由民政部門撤銷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用人單位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由有關單位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三)童工患病或者受傷的,用人單位應當負責送到醫療機構治療,並負擔治療期間的全部醫療和生活費用。

(四)童工傷殘或者死亡的,用人單位由工商行政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或者由民政部門撤銷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用人單位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由有關單位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用人單位還應當一次性地對傷殘的童工、死亡童工的直系親屬給予賠償,賠償金額按照國家工商保險的有關規定計算。

(五)拐騙童工,強迫童工勞動,使用童工從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使用不滿14週歲的童工,或者造成童工死亡或者嚴重傷殘的,依照《刑法》關於拐賣兒童罪、強迫勞動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綜上所述,大家可以看出用童工處罰的標準,國家會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由此可以看出,我國相關法規是絕對不允許用人單位對童工進行僱用的。未成年人因為年紀尚小,所以在一些行為上沒有經過深思熟慮,也沒有進行認真的考量。所以說用人單位在招聘人員的時候,一般來說會要求前來應聘的人出具身份證,如果對方是未成年人,是絕對不可以進行僱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