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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僱用童工會受到怎樣的處罰?

勞動保障 閱讀(1.01W)

非法僱用童工會受到怎樣的處罰?

隨著我們社會的快速發展,國家支援各種中小企業,以及個人創業政策的出臺,多種多樣的私人企業也不斷湧現,隨之而來的就是一系列的用工問題。有些地方因為勞動力短缺,用工緊張,進而僱用童工。也許有的人知道僱用童工屬於犯法行為,也許有的人並不知情。那麼非法僱用童工會受到怎樣的懲罰?下面本站為您解答。

一、非法僱用童工會受到怎樣的懲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四條: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2、《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四十九條:企業事業組織、個體工商戶非法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3、《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六條: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場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規定的罰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從重處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並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費用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用人單位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前款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將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從責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1萬元罰款的標準處罰,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或者由民政部門撤銷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用人單位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由有關單位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第七條:單位或者個人為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介紹一人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職業中介機構為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的,並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吊銷其職業介紹許可證。第九條:無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的單位以及未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紹童工就業的,依照本規定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標準加一倍罰款,該非法單位由有關的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取締。”

4、《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六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二)、(三)項規定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處罰;用人單位違反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的,按照國家禁止使用童工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用人單位違反第十四條第(一)、(五)、(六)項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對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這些就是非法僱用童工會受到怎樣的懲罰的相關法律知識,我國法律明確指出的非法僱用童工所要受到的懲罰,所以僱用童工是法律明令禁止的。如果雙方協商不成,可以通過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的方式,或通過勞動爭議仲裁、訴訟的途徑解決。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由於其身心發展尚不健全,如果此時從事工作的話,對其身心無疑是不好的,因此世界各國都在禁止單位僱用童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