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勞動工傷>勞動保障>

停工留薪期職工可享受哪些待遇?

勞動保障 閱讀(3.22W)

停工留薪期職工可享受哪些待遇?

停工留薪期職工可享受哪些待遇?相信很多人都不是很清楚這些,今天本站小編為您整理編輯相關知識,希望能對你有所幫助。

停工留薪期,是指職工發生工傷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一段時期。停工留薪期內職工享有如下待遇:

第一、職工可享多長時間停工留薪期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實踐中,很多傷情嚴重的職工,用盡24個月的停工留薪後仍無法痊癒,病情仍不穩定。停工留薪期待遇因停工留薪期期滿無法享受,傷殘等級因病情沒有穩定無法鑑定,職工無法享受傷殘待遇。《工傷保險條例》對此沒有作出相應規定,讓工傷職工處於維權真空境地。

第二、如何確定停工留薪期

停工留薪期由單位根據醫院的診斷證明記載的傷情,參照地方《停工留薪期目錄》確定12個月以內的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滿12個月需要延長的,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也就是說,停工留薪期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第三、停工留薪期工傷職工享有的待遇

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工資福利待遇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等其他福利。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只發放基本工資的做法是違法的。

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生活不能自理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也就是說,工傷職工停工留薪內生活不能自理單位應當派員護理。

停工留薪期內單位不得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勞動者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停工留薪期內原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期限順延至停工留薪期滿。工傷職工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等有關規定處理。

當您需要用上停工留薪的時候意味著您一定是遇上工傷或者其他什麼特殊情況,小編在此希望您能夠仔細的閱讀本篇文章,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