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京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
南京市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請經濟適用住房需符合下列情形:
1、具有本市市區城市的常住戶口已滿5年;
2、家庭人均月收入1000元以下;
3、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15平方米以下。
除申購家庭夫婦外,下列家庭成員可以作為分攤家庭收入的人口:
1、與申購家庭夫婦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關係並共同生活的人員;
2、正在服義務兵役的子女;
3、在外地讀書的未婚子女。
除申購家庭夫婦外,下列人員可以作為分攤家庭住房建築面積的人口:
1、共同居住的他處無住房的近親屬及其家庭成員;
2、正在服義務兵役的子女;
3、在外地讀書的未婚子女;
4、原同戶籍的勞教或服刑人員。
下列房屋應當認定為申購家庭的住房:
1、家庭成員的私有房屋;
2、家庭成員承租的公有房屋;
3、現實際居住的父母或者子女的房屋;
4、因離婚失去自有、共有住房(含承租公有住房)不滿2年的;
5、家庭成員轉讓或被拆遷不滿5年的自有、共有住房(含承租公有住房)
6、已購買或已拆遷安置的房屋。
二、《南京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包括買賣、交換、贈與、抵債等處分產權的行為。
第二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的起始時間,以購房發票記載的時間為準。
未滿5年確需轉讓的,由市住房保障辦公室按原供應價格予以回購。
第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上市,應在交納契稅的同時交納差價收益。差價收益由市政府委託市房產局代收,存入財政專戶,納入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管理,專項用於城市住房保障。
第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差價收益的繳納以及上市後房屋性質的認定,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受讓方的家庭為符合經濟適用住房申購條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國有土地上的被拆遷困難家庭的,轉讓方不需交納收益;交易後,受讓方取得的房屋仍為經濟適用住房。
受讓方的家庭為前項規定以外的,轉讓方應將超出原購買價部分的50%收益上交政府。受讓方取得的房屋不再為經濟適用房。
差價收益的計算公式為:(本次轉讓計徵契稅單價-該經濟適用住房原購買單價)×50%×建築面積。
(二)經濟適用住房之間相互交換的,免交收益。交換後的房屋仍為經濟適用住房。經濟適用住房與其他產權房進行產權交換的,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交納差價收益,交換後的房屋不再為經濟適用房。
(三)經濟適用住房贈與原申購家庭成員以及受贈人家庭符合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受贈人不需交納差價收益,取得的房屋仍為經濟適用住房;贈與其他人的,受贈人應當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交納差價收益,受贈後的房屋不再為經濟適用房。
(四)依法繼承經濟適用住房的,繼承後的房屋性質仍為經濟適用住房。
(五)已交納差價收益的,上市後的土地性質為出讓土地,出讓年限自交易時點開始計算;未交納差價收益的,上市後的土地性質仍為劃撥土地。
第五條 經法院判決以經濟適用住房抵償債務的,應按照第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交納收益,轉讓方不繳納的,應當由受讓方予以墊交。抵償債務取得的房屋不再為經濟適用房。未滿五年以經濟適用住房抵償債務的,登記機關應當在五年屆滿後辦理轉移登記手續。
第六條 徵地拆遷補償取得的經濟適用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專案中的產權調換房上市的,免交收益,土地性質仍為劃撥土地。
第七條 將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除由市住房保障辦公室按原供應價格回購的以外,不得再次享受任何住房保障政策。
第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在辦理有關登記手續時,除根據房屋登記的有關規定提供登記要件以外,登記申請人還應當同時提供下列材料:
(一)購房發票;
(二)賣方符合免交差價收益條件的,應當提交市住房保障辦公室出具的《確認書》。
第九條 符合上市條件的經濟適用住房的轉讓,契稅、營業稅、所得稅等稅費的繳納以及房屋維修資金的處理按存量房交易的有關規定執行。
以上就是南京經濟適用房新政策,相信大家通過閱讀對南京地區經濟適用房的申請條件和買賣規定都有了一定的瞭解了。我們知道,經濟適用房的出售物件的年收入數額有一定的限定,超過這個水平,就不符合中低收入人群的標準,也就不能夠申請經濟適用房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