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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期間誤工費和停職留薪是否可以同時享受?

工傷賠償標準 閱讀(2.94W)

住院期間誤工費和停職留薪是否可以同時享受?

一、住院期間誤工費和停職留薪是否可以同時享受?

住院期間誤工費和停職留薪,是可以同時享受的。雖然二者都是因受傷醫療而導致不能正常工作而在一定期間內獲得相應補償或賠償,但二者實際上是不同的兩個概念。停工留薪期工資是《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一個概念,其責任主體的用人單位,即該部分工資由用人單位支付。而誤工費是人身損害賠償專案,其責任人是實施加害行為的行為人。因此,受傷職工不能同時向用人單位要求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和誤工費。由此可見,法律僅規定了工傷職工不能重複享受工傷醫療費用,而沒有就第三人原因造成工傷情形下,除工傷醫療費用之外的工傷保險待遇與民事賠償是否能夠重複享受作出規定。停工留薪期待遇並不屬於工傷醫療費用,因此,即使第三人已經支付了誤工費,用人單位還是應該全額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

二、法律依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據此,職工獲得停工留薪期待遇並沒有其他限制因素。

《社會保險法》第42條規定,由於第三人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8條規定,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除外。

需要明確的是,停職留薪與誤工費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停職留薪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支付規定標準的工資待遇給勞動者,而誤工費的賠付標準則是由受害人的直接工資收入減少來認定的,但兩者是可以同時適用的,因此是可以同時享受誤工費和停職留薪的工資待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