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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在疫情期間未上班有工資嗎

工資福利 閱讀(2.96W)

一、自己在疫情期間未上班有工資嗎?

自己在疫情期間未上班有工資嗎

疫情期間未上班也有工資。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當地有關規定執行。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

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視同提供正常勞動,支付相應的工作報酬,並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隔離治療期間、醫學觀察期間以及採取其他緊急措施期間,不計入醫療期。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二、疫情期間,按國家規定延後到初十上班,初七到初九這幾天的工資怎麼結算?

初七到初九為國家延長春節假期,不屬於法定休假日,因此,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對因疫情防控不能休息的職工或者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職工,用人單位應當安排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標準的百分之二百的勞動報酬。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因延長假期和延遲復工,企業不能按時支付工資的,應該怎麼辦?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雖然規定了企業拖欠工資的法律責任,但是原勞動部在《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第四條中明確,“用人單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災害、戰爭等原因、無法按時支付工資”,不屬於“無故拖欠”。

整體來說,如果說是因為疫情才不能上班的話,但是在此期間本單位沒有發過任何一筆補助費,既沒有底工資也沒有生活費的,公司的這種做法已經嚴重違法,就算公司有什麼特殊困難,工資事關員工合法權益,做什麼決定都得跟員工協商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