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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間在家上班工資怎麼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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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疫情期間在家上班工資怎麼算?

疫情期間在家上班工資怎麼算?

在家上班工資是需要根據不同的時間來進行計算的,如果說是屬於正常的上班的話,那麼就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當中約定的收入來進行發放,加班的話按照加班費進行先安排補休,或者支付兩倍工資,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要求,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至2月2日。

上述意見明確,對在春節假期延長假期間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職工,指導企業應先安排補休,對不能安排補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資。

也就是說,在春節假期延長假期間(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企業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工資報酬。

休息日加班要支付兩倍工資

為了防控疫情,多數省份已經宣佈延遲企業復工,多數是不得早於2月9日(正月十六)24時復工。那麼,延遲復工期間工資怎麼發呢?

對於這個問題,上海人社局表示,延遲復工是出於疫情防控需要,這幾天屬於休息日。對於休息的職工,企業應按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對於承擔保障等任務上班的企業職工,應作為休息日加班給予補休或按規定支付兩倍工資。

二、勞動者應在何時主張加班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根據本條規定,加班費的主張可以在勞動關係終止後一年內提出,並且可以主張勞動關係存續期間所有的加班費。

許多人都存在這樣一個觀點,就是隻能主張近兩年之內的加班費,超過兩年的加班費將被駁回。這是因為《民法典》(2021.1.1生效)第188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另外,因為勞動者離職單位保管工資支付憑證的年限為三年,所以認為最多隻能主張三年。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如果在家裡面上班,那麼肯定是因為特殊方面的原因,比如說現在是屬於疫情的高發期,只能夠在家裡進行隔離觀察,當然也可以提供一些遠端方面的工作,勞動力,此種狀況之下的話仍然是需要正常的享受到工資福利待遇的。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