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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後原公司一直拖欠工資申請仲裁的時效是多久

工資福利 閱讀(1.47W)

一、離職後原公司一直拖欠工資申請仲裁的時效是多久?

離職後原公司一直拖欠工資申請仲裁的時效是多久

離職後原公司一直拖欠工資申請仲裁的時效是1年。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二、勞動仲裁的流程是什麼?

(一)提交請求書:當事人請求裁定,應當提交書面裁定請求書,並依照被請求人數提交副本。

(二)裁定受理:

裁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裁定請求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許不予受理的決議。裁定委員會決議受理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五日內將申述書副本送達被請求人。決議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三)開庭審理:

裁定庭應當於開庭的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址書面通知兩邊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許未經裁定庭贊同半途退庭的,對請求人依照撤訴自理,對被請求人能夠做缺席判決。

(四)裁定調停:

裁定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先行調停,在查明現實的基礎上促進當事人兩邊自願達到協議。調停達到協議的,裁定庭應當依據協議內容製造調停書,調停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調停未達到協議的,裁定庭應當及時判決。

(五)裁定判決:

裁定庭判決勞動爭議案子,應當自勞動裁定委員會受理裁定請求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完畢。案情雜亂需求延期的,經同意能夠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延伸期限不超越十五日。裁定庭判決後應當製造裁定書送達兩邊當事人。當事人對裁定判決不服的,自收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能夠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判決書即發作法律效力。

如果原用人單位一直都拖欠工資,但是勞動者從離職以後的一年內從來就沒有跟公司要過工資,也沒有到當地的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投訴過,中間沒有任何維權行為的,仲裁時效屆滿對勞動者是非常不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