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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安置可以要求原地回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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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拆遷安置可以要求原地回遷嗎?

拆遷安置可以要求原地回遷嗎?

若有條件原地回遷,拆遷安置是可以要求原地回遷的,原地回遷就是指選擇產權調換的補償方式。

相關法律規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一條 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並與被徵收人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五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麵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週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二、回遷房買賣是否有合同效力

所謂回遷房是指開發商在徵收土地時,以房換房的形式賠給回遷民的房子。當然本文討論的是商品房性質的回遷房,也就是說拆的是商品房換取的房子也具有商品房性質,至於拆遷的是集體土地上的私房或者是經濟適用房所得的回遷房,不屬於本文談論的範圍。由於回遷房具有補償性質,回遷房享受國家政策的優惠,不含土地轉讓金,因此價格相對低廉。因此很多人冒著風險爭相購買回遷房。購買回遷房有著巨大的風險,因為部分的回遷房存在尚未有《房產證》的問題,當業主手中只有發展商的回遷協議的,在做二手交易時是不能在房地產交易所做公證過戶和改名的,或者當取得真正的《房產證》時,可能在面積上與當初的協議面積有差異而導致要補錢。因此在回遷房買賣合同中,買方一定要注意這個問題,在合同中予以明確規定這些問題該怎麼解決。由於回遷房性質特殊,在司法實踐中也有不少人認為這種房子的買賣是否非法的,回遷房買賣合同是否無效,理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但本律師認為該買賣合同是有效的。理由如下:

依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同時《合同法解釋二》第十四條: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強制性規定”,是指效力性強制性規定。

在當代社會很多時候,拆遷的方案和方式是很多人不能夠滿意的,但是眾口難調,也不能夠為了滿足每個人的需求而不停的來調整相關的政策,只能夠說盡量的滿足大家的所有利益需求,比如說很多地方會有原地回遷補償方式或者是貨幣補償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