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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後公司扣押工資 | 怎麼申請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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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提前30天通知公司就離職,員工這麼做,公司有權扣押工資麼?

離職後公司扣押工資,怎麼申請勞動仲裁?

對法律有一定了解的人都知道,《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實踐中,很多人都會因為一些原因選擇短期內離職。對於勞動者而言,勞動者享有自由擇業權,完全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但同時,如果員工不提前30天通知公司就離職,可能也會給公司帶來一定的損失。那麼公司有權要求員工賠償嗎?

溫馨提醒:按照我國勞動法法律規定,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那麼公司扣押員工工資就是合法的了?

當然不是,賠償損失的前提是損失的客觀存在。也就是說,沒有提前申請辭職,未完成交接工作的行為只有真正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時,勞動者才應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才可以依法按比例扣工資。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能超過勞動者工資的20%,並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有些公司可能會直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損失金額,這種本質上屬於違約金的約定,不符合法律規定,實務中難以獲得法院支援。

所以說,對於公司而言,能夠拿出證明勞動者不提前通知就離職導致公司遭受損失的證據,才能要求勞動者對公司進行賠償。

還有的人可能還會遇到這樣一種情況:自己沒提前通知就離職,公司就押著工資不給發。這種情況符合法律規定嗎?

這裡要注意的是,《勞動法》第五十條明確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離職當月的工資(或經濟補償金、賠償金)法律規定是在辦結工作交接時一次性支付,但實踐中隔月支付的情況是普遍存在的。也就是說用人單位可以按照本單位以往發放工資的慣例,在下個月或者某個合理的時間點一次性結清工資。如果用人單位無故、拖欠剋扣工資,勞動者完全可以依法維權。

此外,勞動者要知道的是,如果遇到以下這些情況,離職不需事先告知公司:

1、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2、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遇到這些情況,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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