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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停薪留職協議簽訂注意事項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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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停薪留職協議簽訂注意事項是什麼

在現實生活中,當員工辦理了停薪留職協議之後,當停薪留職期間已滿,員工重新回公司任職上班,可能會存在著一定的困難度,經常員工與企業由於此原因造成各種各樣的矛盾。所以我們必須熟悉的瞭解公司停薪留職的相關制度。接下來,小編將針對公司停薪留職協議簽訂注意事項的問題,為大家詳細介紹一下。

一、公司停薪留職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完善本公司人事管理制度,加強對公司員工的管理,針對停薪留職人員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由行政部參照公司行政管理相關制度的規定製定,適用於公司正式員工。

第三條、停薪留職是指為請假時間超過30天(不含)而需要離開工作崗位的人員辦理的停止工資發放但保留其職務的手續。

第二章一般規定

第四條、公司員工凡因個人需要長時間學習進修的、結婚需度假、家庭原因或員工因身體原因需要長期治療的等特殊情況,長時間不能到公司上班,需辦理停薪留職手續者,由員工本人提前三個工作日填寫“停薪留職申請書”(詳見附表1),經部門負責人同意,管理部審批,總經理核准後,按“停職留薪申請表”(詳見附表2)內容做好工作交接後,一式兩份,將申請書原件交行政管理部門人事部存檔一份,呈送本人一份,方可離崗,非因正當理由停薪留職者,申請不予受理。

第五條、員工在停薪留職期間,根據公司規定,需要簽約《員工停薪留職協議書)。

第六條、員工在停薪留職期間擅自從事與公司同行業同類工作崗位者,一經核實,視其已離職;凡停薪留職滿一個月之內不能上班者,視其已離職。

第七條、交接工作手續辦理及復職管理

1、停薪留職人員的離職交接手續及工資發放等運作程式與離職手續辦理程式相同,填寫《員工離職交接表》,(詳見附表4)按規定進行審批;

2、辦理停薪留職員工在約定的停薪留職時間期滿後需回公司上崗的,應提前一個月向公司報告,以便公司安排期滿後就業。停薪留職期滿後不能回公司上崗的,必須在停薪留職約定時間屆滿一週內續辦手續,否則,公司視為自動離職處理。

3、員工辦理停薪留職手續後,公司無義務為其保留原職位,停薪留職員工辦理復職手續時,公司按實際工作需要安排相關職位。

第八條、公司停薪留職人員待遇

1、停薪留職人員在停薪留職期間不再享受在職時的工資、獎金等所有福利待遇。

2、停薪留職期間個人檔案、工資關係、工齡可保留。

第九條、停薪留職期滿員工要求復職時,需填寫“復職申請書”,經原任部門負責人同意,管理部門審批,總經理核准後,方可辦理復職手續。

第十條、其他相關事宜,一律按《公司管理規章制度》辦理。

附則

本制度經總經理簽發後實行,修改時亦同。

本制度自頒佈之日起執行。

二、公司停薪留職協議簽訂注意事項是什麼

1、職工經企業批准停薪留職的,其在原企業的工資總額,可以由原企業留作工資儲備金使用。

2、職工在停薪留職期間要求調動工作的,原單位應當支援。如屬於企業生產、經營需要的專業技術人才,必須雙方協商,經企業同意的,主管部門或勞動部門方可辦理調動手續。

3、經批准停薪留職的職工,不得私自帶走原單位的技術資料和技術成果,對私自帶走技術資料或科研成果的,或因私自帶走技術資料和科技成果給原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職工和受益單位應當賠償。

4、經批准停薪留職的職工,不得私自帶走原單位的工具裝置特別是精密儀器,一經發現,由原單位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或送交當地司法部門處理。

5、對批准停薪留職的職工,原單位應當幫助安置好他們的家屬生活,如住房、子女上學等,不能歧視。

6、執行停薪留職合同中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無效的,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的仲裁機構協調處理。

7、本通知不適用於勞動合同制工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人停薪留職可參照執行。

綜上所述,在公司停薪留職協議簽訂的過程中,一定要注意相關的注意事項,防範有可能造成的風險。小編在這裡,提醒大家注意,如果我們可能選擇停薪留職等辦理的時候,一定要考慮是否應該這樣選擇,這樣選擇造成的後果和一些各種各樣的原因。只有全方位的考慮,才能夠使我們更加的處於有利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