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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債權轉讓協議要注意什麼事項

債務債權 閱讀(3.33W)

一、簽訂債權轉讓協議要注意什麼事項

簽訂債權轉讓協議要注意什麼事項

(一)轉讓的債權不得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

我國合同法第七十九條規定,除了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及撫卹金、撫養費、賠償金等債權不得轉讓外,其他債權都可以轉讓。

(二)簽訂債權轉讓合同

債權轉讓根據需要可以簽訂書面轉讓合同,也可以不簽訂書面合同,由轉讓人直接向債務人發債權轉讓通知的方式轉讓。特別是衝抵債務的債權轉讓更需要簽訂書面的債權轉讓合同。受讓方(轉讓方的債權人)應向轉讓方瞭解債務人可能提出的抗辯(涉及貨款轉讓中的貨物質量、售後服務及發票等),以及轉讓的債權是否有抵押、擔保,並檢視相關的抵押合同、保證合同是否有影響相關從權利轉讓的特別約定,並根據情況要求重新辦理抵押登記或重新保證。

(三)債權轉讓通知

不論是否簽訂債權轉讓合同,一項債權轉讓都應當通知債務人,否則對債務人不發生債權轉讓的法律效力。具體操作應由債權人出具書面的《債權轉讓通知》,並由債權人通知債務人,或由債權人委託受讓人通知債務人。

(四)債權轉讓合同的生效要件和生效時間

債權人轉讓債權須與受讓人達成轉受讓債權的協議。達成協議只是合同成立,但未生效。合同成立後,債權人應及時地將債權轉讓的實事用合適的方式通知債務人,債務人須接到債權轉讓的通知且知道了通知的內容,此時,轉讓合同開始生效。所以,轉讓合同生效的條件具備之時,也就是生效時間的開始之時。

二、債權人沒有借條可以起訴嗎

借貸關係沒有借條,並不妨礙起訴。一般來講,起訴只需要滿足起訴條件就可以了,借條作為其中的證據,是不影響起訴的,但是可能對最後的判決產生影響。

起訴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自己的民事權益受到分割或者發生爭議,而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人民法院行使國家審判權予以保護的訴訟行為。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簡單地講,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財產權利或人身權或其他權益直接遭到他人的侵害或者直接與之發生了權利、義務歸屬的爭執。

(二)有明確的被告

所謂明確的被告,是指原告起訴必須明確指出被告是誰,也就是要明確誰侵害了他的民事權益,或者誰與他發生民事權益的爭議。只有被告明確,訴訟方能成立。但是需明確的一點是,法律要求有明確的被告,重點在“有”字,而不論被告是否“正當”,也就是說即使當事人告錯了人,選錯了被告,並不妨礙訴訟的成立。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有具體的訴訟請求,是指原告要求人民法院予以確認或保護的民事權益的內容和範圍應當明確、具體,請求人民法院保護什麼、支付什麼、反對什麼,應清楚、明白,不允許模模糊糊、模稜兩可,否則,人民法院難以確定審判保護的物件和範圍,因而難以提供審判保護的方法。事實和理由是指原告必須向人民法院陳述的“案件事實”和“證據事實”以及支援該訴訟請求的理由。法律要求原告持有事實理由,就是要求原告說明民事法律關係發生、發展、變更、消滅的情況及所持的觀點、理由,並提供有關證據。至於原告所持觀點是否正確、理由是否充分、證據是否確鑿,法院在審查起訴階段不問。這些是法庭開庭審理時需要查明的事實,這關係到能否勝訴,但與能否起訴無關。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原告起訴的案件應該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也就是說,應當屬於由人民法院主管,人民法院依法有權對這一案件進行審判。而應當由行政機關或企業內部處理的糾紛則不屬於人民法院管轄。

簽訂債權轉讓協議的時候,需要當事人注意的事項其實也是比較多的,尤其是需要及時通知債務人,否則的話債權轉讓的行為不對債務人產生法律效力。當然要想債權轉讓生效,還需要符合其他的要件才行。更多這方面的內容,你可以到我們本站網站進行具體瞭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