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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未完全出資的股權轉讓協議注意事項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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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足額繳納出資中的股權轉讓效力

簽訂未完全出資的股權轉讓協議注意事項是什麼?

未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權轉讓合同應為有效合同。為保護受讓人利益,如果受讓人有確切的證據證明不知道轉讓人轉讓的股權有瑕疵,則受讓人可以合同法規定的欺詐導致其意思表示不真實為由申請撤銷。

(一) 未足額繳納出資中的股權轉讓合同應為有效合同。

1、《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2、《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18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受讓人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公司請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公司債權人依照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向該股東提起訴訟,同時請求前述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受讓人根據前款規定承擔責任後,向該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合同法》的基本精神是維護交易安全,不輕易否定合同效力,因此,只要股權轉讓合同沒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1)項至第(5)項的情形,則股權轉讓合同原則上有效。另外《公司法司法解釋三》也明文規定在未足額繳納出資的情況下股權轉讓下的出資責任,從法律方面肯定了合同的效力

(二) 如果受讓人有確切的證據證明不知道轉讓人轉讓的股權有瑕疵,則受讓人可以合同法規定的欺詐導致其意思表示不真實為由申請撤銷。

1、如果瑕疵出資轉讓方未告知受讓人瑕疵出資的事實,受讓人也不可能知曉這一情況,則瑕疵出資一方的行為構成欺詐。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股權轉讓合同效力的認定原則不得與合同法的基本精神相違背。如果股權轉讓方採用了欺詐手段使受讓方違背真實意思與其簽訂合同,則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股權受讓方有權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申請變更或撤銷。

2、如何判斷受讓人是否知情,法律以及司法解釋中均沒有明確、統一的標準。在司法實踐中,如果存在以下情形,則法院一般會認定受讓人對瑕疵出資事實知道或者應當知道:(1)受讓人為公司設立或增資時的股東;(2)受讓人無償受讓股權的;(3)公司其他股東對轉讓人對外轉讓股權出具書面意見時陳述瑕疵出資事實或善意提醒第三人瑕疵出資事實;(4)可通過公司登記檔案、銀行資信證明、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審計報告等公開資料獲悉瑕疵出資事實的;(5)轉讓人、其他股東或公司已明確告知或在股權轉讓協議中已涉及此方面安排的;(6)其他通過合理推斷和商業慣例能夠認定受讓人知情的情況。

3、如受讓方作為商事主體,應具備相應的商業常識,在與出讓股東進行商事交易時應盡到自身的謹慎、注意義務,充分審查出讓股東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材料,查閱公司章程,檢視公司營業執照,檢視公司相應會計賬簿等,作出合理判斷,做出是否受讓股權的決定。因此如無確切證明證明,在受讓方作為商事主體時,受讓方理應知曉所受讓的股權存在瑕疵,不得以欺詐為由申請撤銷合同。

二、未足額繳納出資中股權轉讓後的出資責任

股權轉讓合同簽訂後,雙方在公司變更股東名冊,並在工商部門辦理了變更登記,自此股權發生轉移併產生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如股權轉讓合同未對瑕疵出資的補足責任進行約定,或是出讓人隱瞞該股權的出資存在瑕疵時,針對第三人對公司的債權訴求或公司後續出資時,可產生如下出資責任:

1、未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在轉讓股權後不能免除其出資不足的責任。出讓人對公司資本的差額補繳或補足責任系法定責任,該責任不因股份的轉讓而免除。

2、受讓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出讓人未足額繳納出資而受讓的,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18條相關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受讓人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公司請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公司債權人依照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向該股東提起訴訟,同時請求前述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3、受讓人可與轉讓方協商約定出資方式,但不得侵害第三人利益。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18條相關規定:“受讓人根據前款規定承擔責任後,向該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對此,轉讓方與受讓方可協商確定後續出資或責任承擔主體,但不得因此違反法律規定規避受讓方的出資連帶責任。

綜上所述,如無特殊約定未完全出資中股權受讓方將會在後續出資中承擔出資責任。為明確各方出資責任、減少股東後續糾紛,簽訂未完全出資的股權轉讓協議時,受讓方可在協議中設定相應的出資條款,如在股權轉讓前要求轉讓方補全出資,約定股權轉讓款分期支付、分期轉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