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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應該如何支付勞動者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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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應該如何支付勞動者工資

一直以來工資的問題就是廣大勞動者最關心的,因為這關係到勞動者及其家人的生活。對於很多勞動者來講,其並不是很清楚用人單位是如何支付工資的,其實對於這點我國法律上早有規定。下面, 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看看有關介紹吧。

一、單位應如何支付員工工資?

《勞動法》及《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對用人單位支付工資的行為作出了具體規定:

1、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即人民幣)形式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

2、用人單位應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本人因故不能領取工資時,可由其親屬或委託他人代領。

3、用人單位可直接支付工資,也可委託銀行代發工資。

4、 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對完成一次性臨時勞動或某項具體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按有關協議或合同規定在其完成勞動任務後即支付工資。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勞動法》第四十七條 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

二、發生工資糾紛怎麼舉證?

在勞動爭議案件中對於工資支付發生爭議的,舉證責任如下:

1、用人單位應就勞動者已領取工資的情況進行舉證。

2、用人單位延期支付工資,勞動者主張用人單位系無故拖欠工資的,用人單位應就延期支付工資的原因進行舉證。

3、勞動者主張工資標準高於勞動合同約定或已實際領取的工資數額的,勞動者應就其主張的工資標準舉證。

4、因用人單位減少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5、勞動者主張加班工資,用人單位否認有加班的,勞動者應對加班的事實負舉證責任,加班事實一旦成立,關於加班時間的舉證責任應轉移到用人單位。

用人單位以已經勞動者確認的電子考勤記錄證明勞動者未加班的,對用人單位的電子考勤記錄應予採信;用人單位不能就加班具體時間舉證的,應採信勞動者主張的時間,但勞動者主張明顯超出合理範圍的應作出相應的調整。

用人單位考勤記錄雖無勞動者簽名,但有其他證據(如工資支付資料等)相佐證的,可作為認定勞動者工作時間的證據。

6、勞動者主張用人單位拖欠勞動報酬的,用人單位應對勞動者申請勞動仲裁之日兩年內的工資支付情況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其在申請勞動仲裁前已向用人單位主張過權利的,用人單位應對勞動者首次主張權利之日兩年內的工資支付情況承擔舉證責任。

在勞動爭議案件中,主張勞動關係解除或者終止的一方應當對勞動關係的解除或者終止承擔舉證責任。

綜上可知,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的必須要以貨幣的形式,同時一般是一個月支付一次。要是用人單位不發工資或拖欠工資、剋扣工資的話,那麼勞動者可以向相關部門舉報投訴。更多工資福利方面的內容,你可以到本站網站進行具體瞭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