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勞動工傷>工傷認定>

異地工傷認定該如何進行

工傷認定 閱讀(1.08W)

異地工傷認定該如何進行

現在有不少勞動者都是選擇外出打工掙錢,而在工作期間或者過程中人身就有可能遭受損害,此時是否屬於工傷,需要經過專業的認定才行,也就是說此時需要在異地工傷認定。那大家知道一般在異地申請工傷認定該如何進行嗎?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異地工傷認定該如何進行

原勞動部曾經在《關於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 [2004]18號)中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註冊地與生產經營地不在同一統籌地區的,原則上在註冊地參加工傷保險。未在註冊地參加工傷保險的,在生產經營地參加工傷保險。農民工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後,在參保地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並按參保地的規定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在註冊地和生產經營地均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農民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後,在生產經營地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並按生產經營地的規定依法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因此根據以上規定,異地申請工傷,應根據具體情形而定。

1、參加工傷保險,在參保地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按參保地標準賠償;

2、沒有參加工傷保險,在生產經營地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並按生產經營地標準賠償。

二、受工傷在哪裡申請認定

根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也就是說,我國現行的工傷認定原則是以統籌地優先原則。這樣的制度安排是與我國當前工傷保險制度建設相吻合的。目前,工傷保險基金實行屬地管理,以中心城市或者地級市為主實行工傷保險費用社會統籌。無論是用人單位繳費的標準調整,還是工傷職工的待遇享受,都要根據統籌地的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確定。

在《工傷認定辦法》中對申請工傷認定的機構作出了明確的規定,也就是說如果到其他部門、機構申請工傷認定的話,即使最終做出了認定結果的,這樣的結果也是不會被採納的。至於異地工傷認定的話,也是需要到統籌地區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認定申請,同時當事人還要注意認定時效的規定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