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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下來前的工資應該如何進行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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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下來前的工資應該如何進行發放?

一、工傷認定下來前的工資應該如何進行發放?

仍然需要繼續支付工資。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等醫療終結(出院後)在申請工傷鑑定,有了傷殘等級再按照傷殘等級,依據《工傷保險條例》向該公司要求索賠。

二、工傷認定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工傷認定程式,依法進行工傷認定,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工傷保險條例 》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按照前款規定應當向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根據屬地原則應向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

第四條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按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相關的法律規定,職工受傷之後,領取到相應的保險金,必須要提出工傷認定的情形,但是沒有得到工傷結論的,職工也需要流量單位按照原來的工資發放標準來進行薪資發放,也就是說,工傷認定,這個期間,實際上工資是仍然需要進行支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