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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資標準含加班麼 | 加班費是否屬於最低工資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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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資標準含加班麼,加班費是否屬於最低工資範圍?

為了保障勞動者的利益,法律規定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不應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那要是勞動者又加班的話,此時的加班工資是否包含在最低工資標準裡面呢?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為您做詳細解答。

一、最低工資標準含加班麼

最低工資標準,原勞動部《關於<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勞辦發〔1994〕289號)的解釋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履行了正常勞動義務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單位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最低工資包括基本工資和獎金、津貼、補貼,但不包括加班加點工資、特殊勞動條件下的津貼、國家規定的和福利待遇。《企業最低工資規定》第十七條規定的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屬於特殊勞動條件下的津貼。另外,原勞動部《關於實施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的通知》(勞部發〔1994〕409號)規定,用人單位通過補貼伙食、住房等支付給勞動者的非貨幣收入亦不包括在最低工資標準內。

原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勞部發〔1994〕489號)第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分別按150%、200%、300%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因此,加班加點工資是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勞動者所從事的勞動而支付的報酬。

二、怎麼確定最低工資標準

由於我國各個地區之間經濟發展水平不平衡,工資水平與物價水平差別較大,因此《勞動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按照勞動法的規定,目前我國的最低工資標準都是按地區確定的,全國沒有統一標準。

根據勞動法的基本原則,勞動部於1993年和1994年先後頒佈了《企業最低工資規定》和《勞動部關於實施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的通知》,這兩個檔案對最低工資標準的確定提出了具體的規定。

最低工資標準的確定實行政府、工會、企業三方代表民主協商原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最低工資制度的實施實行統一管理。國務院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最低工資制度實行統一管理。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同級工會、企業家協會經向當地工商業聯合會、財政、民政、統計等部門諮詢後研究確定的最低工資標準要報勞動部徵求意見,報出25日內未接到勞動部提出變更意見,或接到變更意見進行修改後,報當地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後7天內在當地政府公報上和至少一種全地區報紙上公佈,同時報國務院備案,抄送勞動部。

最低工資標準釋出實施後,如因確定最低工資標準的諸項因素髮生變化,或本地區職工生活費用價格指數累計變動較大的,應當適時調整,但每年最多調整一次。

綜上所述,勞動者的加班工資是不包括在最低工資標準裡面的,單位必須按照勞動者實際的加班時間支付其相應的工資。如果您想了解更多這方面的知識,可以通過本站法律諮詢平臺諮詢這方面的律師,本站的專業律師會幫助您解決相關問題,維護你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