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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折骨折工傷認定漏報是否影響費用的報銷

工傷認定 閱讀(2.5W)

骨折骨折工傷認定漏報是否影響費用的報銷

一、骨折骨折工傷認定漏報是否影響費用的報銷?

如果在工傷認定時遺漏一處是沒有關係的,在醫院治療過程中會有病例記錄,上面會寫明受傷的具體情況。而首次病例很有可能漏掉員工的傷情。不影響最終的費用報銷。只要是認定為工傷的工傷認定書就可以了。

符合下列條件的,可辦理工傷醫療費報銷業務:

(1)已參加工傷保險;

(2)經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

(3)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治療工傷的(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4)需轉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須在新源縣社保局填寫《新源縣工傷職工轉院轉診申請表》,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批准同意。

(5)工傷認定單位與繳費單位須一致。

二、工傷認定應注意什麼?

1、關於證明材料的調取。

調取的書證為影印件的,應在影印件上註明提供人、核對人、與原件核對無誤章。影印有關部門保管的書證原件的複製件或抄錄件的,應當註明出處,經核部門核對無異後加蓋其印章。調查類筆錄,應當表明行政執法人員的身份,有行政執法人員(2人)、 被調查人簽名或蓋章。註明被調查人、證人的姓名、年齡、性別、職業、住址等基本情況,有被調查人、證人的身份證明材料。

2、告知當事人申辯、舉證的權利。

《行政訴訟法》第33條規定,在訴訟過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對於原告在訴訟階段才提出的反駁理由,根據高法《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條規定,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式中沒有提出的原駁理由或者證據的,經人民法院准許,被告可以在第一審程式中補充相應的證據。因此在工傷認定調查筆錄中,應詢問雙方當事人是否有新的理由要說明。如果當事人在複議或訴訟中提出新的反駁理由或證據,被告有要求補充證據的權利。

因為病情本身就是在醫院後續治療的過程當中會檢查得越來越清楚的,只要是在工傷認定書還沒有下來之前,自己認為漏報的可能會對工傷認定的結果有影響的,隨後也可以及時的向社保局再補交相關的病歷本就行了。但是,不管是骨折還是其他的情況,工傷認定漏報和最終領取工傷待遇之間沒有什麼直接的聯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