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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機構勞鑑流程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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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流程

工傷認定機構勞鑑流程是怎樣的?

(一)申請登記

1、申請人

(1)用人單位;

(2)工傷職工本人或其直系親屬;

(3)工會組織,

上述申請人都有權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登記,並領取《工傷認定申請表》等有關申報須知和材料。

2、申請時間

(1)用人單位應當自職工發生工傷之日或者職工被確診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報。如果有特殊情況,經過勞動行政部門同意,該期限可以適當延長。

(2)用人單位未按上述規定時間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職工被確診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3、申請工傷認定上報材料

申請工傷認定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和《工傷申報證據清單》,並提交下列材料:

(1)勞動合同文字影印件或其他建立勞動關係的有效證明;

(2)受傷害職工《居民身份證》影印件;

(3)醫療機構出具的工傷職工受傷害後診斷證明(初診病歷及其封面、出院小結、檢查報告單等)或者職業病診斷書(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二)受理

1、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要認真審查,材料不齊全的,在15個工作日內發出《補正材料通知書》,一式二份,申請人一份,留檔一份;

2、申請人提供材料完整或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自收到完整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決定;

3、經審查申請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範圍的,則書面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三)調查核實

1、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申請人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存有疑義時,應當組織人員進行調查核實。在調查核實過程中的取證,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執行;

2、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 用人單位不認為工傷的, 則開具《工傷認定限期舉證通知書》;

3、經辦人員提出初審意見報領導審批後作出行政決定;

4、對相關部門證據尚未提供或遇到不可抗力因素而60日的工傷認定時效已接近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開具《工傷認定中止通知書》,一式二份,申請人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各一份,待條件具備時再啟動工傷認定程式;

5、經調查稽核,申請人提交的材料不具備受理條件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則開具《工傷認定終止決定書》,一式二份,申請人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各一份;

6、對疑難案件進行集體會商報領導審批後作出行政決定。

(四)勞動能力鑑定

勞動能力鑑定是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組織專家、依據勞動能力鑑定標準,對工傷職工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進行鑑定。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是工傷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依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從事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工會組織、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代表以及用人單位代表組成。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分為兩級:設區的市一級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一級。勞動能力鑑定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直系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後,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從建立的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鑑定意見,根據其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委託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診斷。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參加鑑定的專家與當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申請鑑定的單位或個人對區級勞動鑑定結論不服的,可在收到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一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一級勞動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五)行政決定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對申請人提交的工傷認定申請材料進行調查稽核的基礎上按規定程式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是否為工傷的行政決定。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用人單位對工傷認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六)送達

按照《民事訴訟法》有關送達的規定執行。

在實際生活中,當發生工傷的情況,工傷認定是很有必要的一項程式。因此,在其過程中,我們應當清楚一些相關的內容,對於工傷認定機構勞鑑是什麼,相信大家已經從文中的介紹瞭解到。勞動能力鑑定,也就是我們常說的工傷鑑定,在鑑定之後,就可以知道傷殘等級,確定賠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