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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公司不承認該如何舉證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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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公司不承認該如何舉證證明?

工傷是指勞動者在工作崗位上由於操作不當或其他因素導致受傷,或是由於職業病的關係而造成人身的損傷,工傷認定可以是個人或是單位到勞動部門進行認定的法律流程,但是勞動者工傷認定後,工傷認定公司不承認並拒絕賠償要如何舉證證明?下面相關資訊希望有所幫助。

工傷認定公司不承認該如何舉證證明?

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社保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如果用人單位不承認是工傷的,應當由用人單位舉證證明

1、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申請工傷認定,公司需要在事故發生的一個月內申報,如果公司不申請,則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在一年內提出認定申請。需提交材料:工傷認定申請表(勞動局的網站一般有下載)、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醫療診斷證明等;

2、如果經過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申請勞動能力鑑定,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一般設立在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3、根據不同的傷殘等級,獲得的補償是不一樣的。主要的補償是:醫療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就業補助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伙食補助費、護理費等。

4、如果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及其他證明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據,無法申請工傷認定,可以先申請勞動仲裁確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經過勞動仲裁確認存在勞動關係後,再申請工傷認定。

5、相關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認定辦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及勞動者所在省的工傷保險條例。

具體參考《工傷保險條例》如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工傷認定書下達後個人和用人單位都可對決議表示不服並有權提出複審,但工傷認定公司不承認所以該由公司進行舉證證明,通過法院進行判斷分辨。若是證據並不充足或是不符合事實,工傷認定書仍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單位還需及時進行賠償處理。若你還有疑問可以線上諮詢本站的專業律師團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