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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工傷認定 | 所在地是哪個地方?

工傷認定 閱讀(8.06K)

申請工傷認定 所在地是哪個地方?

在實踐中,由於工傷事故所引起的糾紛還是比較常見的。究其原因,還是因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對工傷相關規定不熟悉引起的。發生工傷事故之後,應進行工傷認定,但許多人並不瞭解申請工傷認定 所在地是哪個地方?本站小編將針對這個問題在以下文章中為您提供相關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您。

一、申請工傷認定所在地是哪個地方?

工傷職工應當在工傷保險統籌地區(參保地)進行工傷認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人社部《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人社部發〔2016〕29號)第七條規定,工傷認定向統籌地區(參保地)人社局提出,職工在勞動合同履行地參加工傷保險的,應當在勞動合同履行地進行工傷認定;在用人單位註冊地參保的,在用人單位註冊地進行工傷認定。

二、相關法律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

《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

人社部發〔2016〕29號

用人單位註冊地與生產經營地不在同一統籌地區的,原則上應在註冊地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未在註冊地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可由用人單位在生產經營地為其參加工傷保險。

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應根據《勞務派遣暫行規定》參加工傷保險。建築施工企業按專案參保的,應在施工專案所在地參加工傷保險。

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後,在參保地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並按照參保地的規定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應當在生產經營地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並按照生產經營地的規定依法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實踐中會有工傷事故發生地和員工工作地不同的情況,在地點不一致的情況下工傷員工就會產生申請工傷認定 所在地在哪裡的疑惑。事實上,工傷認定的地點應為員工工傷保險參保地。員工工傷認定是有一定期限的,在工傷事故發生之後,用人單位應及時為員工辦理工傷認定的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