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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可以異地申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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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可以異地申請嗎?

我們大家都知道要是我們在工作中受了一定程度的傷那麼就可以稱之為工傷,我們國家對於工傷的人規定的是要有補償標準的。對於工傷有些人可能去別的地方進行治療,那麼這個時候申請工傷是可以嗎?工傷認定可以異地申請嗎?

法律依據《工傷認定辦法》  

第四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按照前款規定應當向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根據屬地原則應當向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

1.申請工傷認定必須要去工傷職工單位所在地的勞動部門。

2.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之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職業病診斷鑑定書)。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3.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之規定,用人單位應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為職工申請工傷認定,如單位不給職工申請的,工傷職工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自己到單位所在地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4.因為各地區在具體操作上有所不同,所以建議在申請前撥打12333諮詢一下當地勞動部門。

一般來說申請工傷認定,應當向企業繳納工傷保險的統籌地申請認定。《工傷認定辦法》第四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按照前款規定應當向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根據屬地原則應當向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

我們國家對於工傷認定可以異地申請嗎的問題我們國家是早就有著規定的。對於工傷認定我們國家規定的是應該去當地的部門進行工傷鑑定申請,所以說我們異地應該是不可以申請工傷的。我們大家如果遇到了異地工傷的情況還是要去當地去進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