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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債務公正樣本

夫妻債務 閱讀(1.35W)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是離婚案件中審理的疑難問題。2001年4月28日,修改後的《婚姻法》雖然對此作出了明文規定,但是由於過於原則和概括,在實踐中難以準確地把握和適用。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

夫妻債務公正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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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能財產公正嗎

我國《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財產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及以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公證處辦理婚後財產公證的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將彼此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變為夫妻共有財產,二是將婚後雙方共有財產明確劃分。對婚後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公證的申請者,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夫妻之間婚姻續存期間發生微妙變化,如一方有外遇、另一方擔心離婚後自己的經濟利益受損;二是以再婚者居多,如再婚後一方財產多、另一方經濟條件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