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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終止的情形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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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終止的情形包括哪些

我國各地的社保局一旦開始受理當事人的工傷認定申請以後,一般情況下是不會終止的。除非在某些特定情況之下,符合國家的規定,那麼社保局就會對正在進行的工傷認定進行終止。工傷認定一旦終止的話,對勞動者來說是非常不利的,所以大家也可以提前的瞭解一下國家規定的工傷認定終止的情形包括哪些?

一、工傷認定終止的情形包括哪些?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止工傷認定並向申請人出具《工傷認定中止通知書》: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是否存在勞動關係發生爭議,在依法定程式處理勞動爭議期間的;

2、需要有關部門對相應事故的結論為依據,而有關部門尚未作出結論的;

3、由於其他不可抗力導致工傷認定決定難以作出的;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需要中止的情形。

工傷認定中止的情形消失或申請人提供新的證據後,恢復工傷認定程式。工傷認定中止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的時限內。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經進一步調查核實,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終止工傷認定,並向申請人出具《工傷認定終止通知書》。

二、工傷認定的流程是怎樣的?

1、工傷的認定:根據《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1996)規定,職工由於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工作或者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的工作而負傷、致殘、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2、工傷認定程式:企業應當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工傷報告。工傷職工或其親屬應當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工傷保險待遇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申請期限可延長30日。工傷職工本人或者其親屬沒有可能提出申請的,可以由本企業工會組織代表工傷職工提出待遇申請。職工待遇申請應當經企業簽字後報送。企業不簽字的,工傷職工或其親屬可以直接報送。

勞動行政部門接到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申請後,應當組織工傷保險經辦機構進行取證,在7日內作出是否認定為工傷的決定,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但不超過30日。

綜上,我們可以看出工傷認定終止的情形主要包括,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針對事實勞動關係發生了爭議,那麼肯定得先確認勞動關係以後才能展開工傷認定。因為一些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工傷認定難以作出,還有法律法規當中其他規定的需要終止的情形,社保局都會依法終止工傷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