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勞動工傷>工傷認定>

超時工傷認定程式有哪些法律規定?

工傷認定 閱讀(3.29W)

超時工傷認定程式有哪些法律規定?

在工作的時候,特別是從事危險工作的勞動者或者農民工很容易在工作中發生事故,發生事故後勞動者不要慌張,在工作中產生的事故是可以認定為公傷的,單位需要賠償員工醫療費等費用。當然,工傷認定也是有時間限制的,勞動者必須在時間規定內去制定機構進行工傷認定的,保護自己的合理利益,為自己拿到相應的補償,下文對超時工傷認定程式有哪些法律規定做出了詳細的回答。

一、工傷認定的含義

工傷認定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屬於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的行政確認行為。

二、工傷認定時效

工傷保險條例》的法律法規根據不同的申請主體,對申請時限也作了不同的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根據上述規定,工傷認定的申請時限分為兩種情形,一種是30日,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勞動者所在的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當然,特殊情況下申請時限延長的除外;第二種情形是1年,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直接提起。

對於事故發生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均未在法定期限內向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勞動者能否享受工傷待遇這一問題,一般認為,既然現行勞動法律法規對工傷認定的時限作了詳細的規定,那麼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工傷,是對自身權利的懈怠,因而也就失去了享受工傷待遇的機會。

三、工傷認定超時

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但已超過了一年的工傷認定申請期限,不能再進行工傷認定申請。

上文對超時工傷認定程式有哪些法律規定做出了詳細的回答,根據上文我們可以知道工傷認定是有時效的,自事故發生後一年內勞動者必須去進行工傷認定,否則便無法進行工傷認定,維權也會變得更加困難。但如果是因為單位的原因造成勞動者無法進行工傷認定的話,那麼責任應該由單位承擔,勞動者可以進行上訴。在發生工傷後,勞動者應該在一年內完成工傷認定,保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