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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申請工傷認定超時

工傷認定 閱讀(3W)
單位申請工傷認定超時

工傷認定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屬於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的行政確認行為。勞動者在工作或視同工作過程中因操作不當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對人身的侵害,為了鑑定該侵害的主體而對過程進行的定性的行為。單位、職工或其近親屬一方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可以選擇申請行政複議或者進行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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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超時


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但已超過了一年的工傷認定申請期限,不能再進行工傷認定申請。

上文對超時工傷認定程式有哪些法律規定做出了詳細的回答,根據上文我們可以知道工傷認定是有時效的,自事故發生後一年內勞動者必須去進行工傷認定,否則便無法進行工傷認定,維權也會變得更加困難。但如果是因為單位的原因造成勞動者無法進行工傷認定的話,那麼責任應該由單位承擔,勞動者可以進行上訴。在發生工傷後,勞動者應該在一年內完成工傷認定,保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