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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裝施工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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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裝施工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是誰?

安裝施工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是誰?

安裝施工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是被告住所地和施工行為地法院均有管轄權。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應當按照一般合同糾紛的法律規定來確定管轄,即被告住所地與施工行為地法院均有管轄權。因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也應由被告住所地或施工行為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明確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以施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第二十四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工程施工合同違約糾紛怎麼處理?

1、協商

合同當事人在友好的基礎上,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這是最佳的方式。

2、調解

合同當事人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如,一方或雙方是國有企業的,可以要求上級機關進行調解。上級機關應在平等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而不能進行行政干預。當事人還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構、法庭等進行調解。

3、仲裁

合同當事人協商不成,不願調解的,可根據合同中規定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在糾紛發生後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訴訟

如果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事後也沒有達成仲裁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糾紛起訴到法院,尋求司法解決。除了上述一般特點之外,有些合同還具有其自願的特點,如涉外合同糾紛,解決時可能會援引外國法律、而不是中國相關的合同方面的法律。

在當代的社會關於安裝方面的一些施工工程,如果發生糾紛的話,雙方當事人首先是可以自行協商來進行解決的,如果說確實沒有辦法達成一致,此時選擇到人民法院來進行起訴也是可以的,只不過說在管轄權這個問題上必須要予以重視,因為管轄如果存在問題的話,人民法院是不能夠受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