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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建設施工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

因建設施工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

現如今,建築業一片欣欣向榮,包括現在與前景都是美好的,於是,越來越多的人投身建築。我們知道,建築工程都有施工合同,按理來說,一切按照施工合同進行就可以,但是,有時還是會出現糾紛。而其實,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其實就和其他民事糾紛一樣,總體來說,就四種形式和解、調解、仲裁和訴訟。但需要當事人結合實際情況,選擇恰當的方式解決施工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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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施工合同糾紛管轄是怎麼規定的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該規定明確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適用專屬管轄,明確以不動產所在地即建設工程所在地法院為管轄法院。

《合同法》第16章對建設工程合同作出了專門規定,《建築法》及國務院頒佈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三部行政法規亦對建設工程活動進行規範。《鐵路法》第3章的鐵路建設部分可作為審理鐵路修建合同糾紛案件的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覆》等司法解釋分別適用於調整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和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糾紛,並可作為審理其他型別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的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