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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合同的法院管轄是由誰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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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技術合同的法院管轄是由誰管轄

技術合同的法院管轄是由誰管轄?

技術合同糾紛案件一般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各高階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並報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指定若干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技術合同糾紛案件。其他司法解釋對技術合同糾紛案件管轄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合同中既有技術合同內容,又有其他合同內容,當事人就技術合同內容和其他合同內容均發生爭議的,由具有技術合同糾紛案件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理。

中級人民法院交由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的技術合同民事糾紛案件應當同時具備如下條件:

1、案件不涉及專利權(專利實施許可合同除外)、植物新品種權、積體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發明權、發現權及其他科技成果權,或者不屬於確認不侵權糾紛或壟斷糾紛;

2、訴訟標的額不超過1000萬元;

3、案情簡單、社會影響不大;

4、非涉外、涉港澳臺案件。

二、不同級別法院的區別

(一)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1、普通技術合同民事糾紛案件,但另有規定的除外;

2、上級人民法院指定或者交由其審理的技術合同民事糾紛案件。

(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1、訴訟標的額在1000萬元以上不滿2億元的技術合同民事糾紛案件;2、訴訟標的額在500萬元以上不滿1億元的、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轄區的技術合同民事糾紛案件;

3、訴訟標的額不滿1億元的涉外、涉港澳臺的技術合同民事糾紛案件;

4、上級法院指定或者交由其審理的技術合同民事糾紛案件;

5、認為有必要由本院審理的基層法院管轄的技術合同民事糾紛案件或者基層法院報請移送並經批准的技術合同民事糾紛案件。

(三)高階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1、訴訟標的額在2億元以上的技術合同民事糾紛案件,以及訴訟標的額在1億元以上,且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轄區或者涉外、涉港澳臺的技術合同民事糾紛案件;

2、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或者交由其審理的技術合同民事糾紛案件;

3、認為有必要由本院審理的下級法院管轄的技術合同民事糾紛案件或者下級法院報請移送並經批准的技術合同民事糾紛案件。

不同型別的案件一般會有不同級別的法院來進行審理。技術合同的案件基本上是要由中級以上級別的法院來進行審理。當事人需要到被告人所在地的法院去起訴對方,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後會要求繳納受理費,之後擇日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