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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施施工合同的糾紛約定管轄

建築施施工合同的糾紛約定管轄

現如今,建築業一片欣欣向榮,包括現在與前景都是美好的,於是,越來越多的人投身建築。我們知道,建築工程都有施工合同,按理來說,一切按照施工合同進行就可以,但是,有時還是會出現糾紛。而其實,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其實就和其他民事糾紛一樣,總體來說,就四種形式和解、調解、仲裁和訴訟。但需要當事人結合實際情況,選擇恰當的方式解決施工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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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約定合同糾紛的管轄


1、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2、合同雙方當事人選擇管轄的協議不明確或者選擇《民事訴訟法》第25條規定的人民法院中的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選擇管轄的協議無效,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4條的規定確定管轄。

由於合同糾紛案件既涉及合同糾紛案件的協議管轄問題,也涉及合同糾紛案件的法定管轄問題。確定合同糾紛案件管轄法院時需注意以下問題:

有效協議管轄約定優先於法定管轄適用。這也就是說,在確定合同糾紛案件的管轄時,首先應當看雙方當事人之間有無協議管轄的約定以及該協議管轄的約定是否有效。協議管轄有效需符合以下條件:

(1)協議管轄只適用於合同糾紛案件,而且特殊地域管轄中的因保險合同引起的糾紛與因運輸合同引起的糾紛不適用協議管轄。

(2)只適用於一審的地域管轄。

(3)協議管轄必須採用書面形式。書面協議有三種形式,即合同中的條款、獨立的協議書及信函、電報、傳真、電子郵件等其他書面形式,口頭協議一律無效。

(4)只能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即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中進行選擇,而且必須做出明確的、唯一的選擇。

(5)不得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此外,合同糾紛案件的管轄確定時,還需注意主合同與擔保合同的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擔保法解釋》)第129條的規定,主合同和擔保合同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應當根據主合同確定案件管轄。擔保人承擔連帶責任的擔保合同發生糾紛,債權人向擔保人主張權利的,應當由擔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轄。主合同與擔保合同選擇的法院不一致的,應當根據主合同確定案件管轄。

訴訟是有效解決合同糾紛的法定途徑之一,但當您準備訴訟時,您一定要注意一個問題,那就是不能找錯法院。當然,還不能錯過訴訟的法定時效,否則說什麼都是空。而當事人想要提起訴訟之前,必須要先確定合同糾紛法定管轄法院是哪個,不然案件就有可能不被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