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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糾紛管轄法院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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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權轉讓糾紛管轄法院是誰?

股權轉讓糾紛管轄法院是誰?

股權轉讓糾紛管轄法院是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情況如下所述:

(一)當事人約定管轄

股權轉讓涉及到股權轉讓合同書,而合同書內會約定好爭議的解決條款,其中就包括股權轉讓糾紛的管轄法院。在這裡要注意,合同內約定管轄法院明確的,依據合同約定的為準。而類似於合同爭議條款中的“發生爭議,協商不成的,向人民法院起訴”,屬於約定管轄法院不明,這種情況視為沒有協議管轄,適用於法定管轄。

(二)約定不明走法定管轄

法律上對法定管轄有什麼規定?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3條的相關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將公司列為被告的管轄

將公司列為被告的應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民訴法司法解釋》第22條規定,因股東名冊記載、請求變更公司登記、股東知情權、公司決議、公司合併、公司分立、公司減資、公司增資等糾紛提起的訴訟,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6條規定確定管轄。

二、股權轉讓糾紛案由叫什麼?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在“第九部分與公司、證券、票據有關的民事糾紛”之“二十二、與公司有關的糾紛”項下列了一個第三級案由“248.股權轉讓糾紛”。

具體來說,股權轉讓糾紛是指股東之間、股東與非股東之間進行股權轉讓而發生的糾紛,包括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糾紛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轉讓糾紛(即股份轉讓糾紛)兩種情況。有限責任公司兼具人合性和資合性,《公司法》對其股權轉讓作出了相關的強制性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資合性公司,其股權以自由轉讓為基本特徵。實踐中,股權轉讓糾紛日益增多,尤其是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對外轉讓,因為《公司法》對其作出了較多的限制性規定,如轉讓時需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等,造成實踐中關於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優先購買權等引發的糾紛不斷增多;此外,《公司法》還規定了公司在特定情形下應收購股東的股權,這類糾紛也有不斷增多的趨勢,因此,《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將股權轉讓糾紛列為第三級案由。

股權如果要進行轉讓的話,實際上是會發生一些糾紛的,一旦發生糾紛,那麼雙方當事人就需要通過合法的方式來進行解決。比如說訴訟的方式,如果要提起訴訟的話,首先是需要確定管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