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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安裝施施工合同的糾紛

合夥安裝施施工合同的糾紛

現如今,建築業一片欣欣向榮,包括現在與前景都是美好的,於是,越來越多的人投身建築。我們知道,建築工程都有施工合同,按理來說,一切按照施工合同進行就可以,但是,有時還是會出現糾紛。而其實,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其實就和其他民事糾紛一樣,總體來說,就四種形式和解、調解、仲裁和訴訟。但需要當事人結合實際情況,選擇恰當的方式解決施工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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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協議和施工合同的區別

從《合同法》第二條規定的“合同是平等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可以看出,施工合同就是施工協議。
但根據邏輯學的原理,協議是合同的種概念,即所有的合同都是協議,但並非所有的協議都是合同,所以說合同是具有特定內容的協議。
協議的定義: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個人,相互之間為了某個經濟問題,或者合作辦理某項事情,經過共同協商後,訂立的共同遵守和執行的條文。
與合同的區別是:
1、合同有違約責任的規定,協議書沒有。
2、經濟合同有合用法作為依據,協議書暫時沒有具體法規規定。
3、協議書比合同應用範圍廣,專案往往比合同項目要大,內容不如合同具體。因此,協議書簽訂以後,往往還要分項簽訂一些專門合同。
法律依據:《合同法》第二條
合同是平等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