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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承攬合同糾紛管轄的法院有哪些?

合同糾紛 閱讀(9.81K)

一、加工承攬合同糾紛管轄的法院有哪些?

加工承攬合同糾紛管轄的法院有哪些?

加工承攬合同糾紛管轄的法院主要包括了兩個:一個是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一個是合同侵權地所在的人民法院。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因合同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加工承攬合同主要是以承攬方按照定作方的特定要求完成加工生產為履約內容的合同,承攬方履約又是以使用自己的裝置、技術,人力為前提條件的。因此,加工承攬方所在地應為合同規定義務履行的地點,即合同履行地。

所以,在當事人對合同履行地沒有特殊約定的情況下,加工承攬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有被告住所地和加工承攬方所在地。

律師建議在訂立加工承攬合同時,應當對加工質量、原材料提供及風險負擔、交貨方式等明確約定。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

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二、加工承攬合同有印花稅嗎?

加工承攬合同印花稅是加工或承攬收入的萬分之五。

加工承攬合同印花稅計稅依據是加工或承攬收入的金額。

“由受託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別記載加工費金額與原材料金額的,應分別按‘加工承攬合同’、‘購銷合同’計稅,兩項稅額相加數,即為合同應貼印花;合同中不劃分加工費金額與原材料金額的,應按全部金額,依照‘加工承攬合同’計稅貼花”之規定,加工承攬合同中,如果由受託方提供原材料金額的,該等原材料金額可不併入“加工承攬合同”的計稅金額;但前述檔案僅規定“原材料”金額按“購銷合同”計稅,並未規定加工單位自行提供的輔助材料亦可以作為“購銷合同”計稅。故,受託方提供輔助材料的金額,應併入“加工承攬合同”的計稅金額。

加工承攬合同是有印花稅的,印花稅一般是合同總金額的萬分之五的數額。加工承攬合同的主要內容包括了承攬人和發包方的資訊;承攬的專案和施工範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