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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的幾個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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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的幾個條件有哪些?

在建築工地,工廠等高危環境工作不免會出現一些事故,一旦事故出現,會涉及工傷認定的相關問題。工傷認定關係到受害人的直接權益,也關係到用人單位和保險公司的權利與義務,學習理解工傷認定的相關知識具有很重要的意義。那麼工傷認定的幾個條件有哪些?小編在這裡向大家介紹一下,為廣大工友普及基礎知識,懂得用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歡迎閱讀和向我所專業人士提問。

一、工傷認定的幾個條件

(一)勞動關係主體適格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規定,工傷認定的物件必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各類企業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僱工。審查申請工傷認定的主體應主要掌握以下標準:一是用人單位是否為依法核准登記的各類企業或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二是職工是否為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勞動者。所謂的“勞動者”是指勞動法律意義上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返聘職工及實習生與用人單位之間不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關係,一旦發生傷亡事故,不應適用工傷認定程式,應當通過民事訴訟程式,按民事侵權法律關係的有關規定予以救濟,由用人單位作為賠償義務人承擔法律責任,但目前一些地方的司法實踐中,退休返聘人員也可通過人民法院認定為工傷,參照工傷標準進行賠償。

(二)存在勞動關係

應當從以下四個方面綜合鑑別:一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是否存在從屬關係,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指揮和監督;二是用人單位是否根據某種分配原則,組織工資分配,勞動者按照一定方式領取勞動報酬;三是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否為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四是勞動者是否在用人單位提供的工作場所、使用用人單位提供的生產工具。

(三)存在事故傷害事實

應從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和工作原因三個要素進行審查。

首先,對於工作時間的認定,應當理解為既包括用人單位規定的工作時間和單位要求加班加點的時間,也包括為開展正常工作所必須的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收尾性工作時間。同時,在外出開展工作過程中所發生的排除如個人休閒娛樂、遊山玩水等因素而受到的傷害亦應當認定為工傷。

其次,對於事故傷害發生的工作場所的認定,一般應根據職工的工作職責、工作性質、工作需要、工作紀律等方面綜合考慮,凡與職工工作職責相關的區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區域如單位提供的工作休息場所、衛生間等均應視為工作場所。

最後,應把“因工作原因”作為認定為工傷的核心,一般應從是否屬於本崗工作、是否屬於單位臨時指派的工作、是否屬於單位重大緊急情況等方面考慮。而且,這種工作原因既應考慮職工本人的工作原因,也應考慮因單位設施或裝置不完善、勞動條件或勞動環境不良、管理不善等原因。

二、舉證責任和舉證責任的分配

舉證責任是指當事人要對自己提出的請求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的責任,否則該當事人將承擔敗訴的後果,舉證責任分配就是法律對各種案件中由何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進行強制性規定。通常情況下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承擔舉證責任,即我們所稱的“舉證責任”正置,也就是“誰主張,誰舉證”。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規定了申請工傷認定需要提供的證據材料。首先應當提供證據證明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其次提供證據證明勞動者在事故中受到了傷害,再次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工傷事故是在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發生的,最後應當提供勞動者的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凡未能提供證據或者所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在工傷保險行政部門調查取證無果的情況下,就要由申請人承擔不利後果。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工傷認定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拒不舉證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傷害職工提供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結論”。如果用人單位不能完成舉證責任,就要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這種舉證責任分配形式即所謂的“舉證責任倒置”。用人單位認為不是工傷的,應當由用人單位舉證,提供證據證明職工受傷的情形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情況,不應當認定為工傷。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工傷認定時應當審查勞動者提供的證據材料,並根據需要對事實進行調查核實,最後對雙方提供的證據和調查的情況進行綜合分析的基礎上認定事實,在事實真偽不明的情況下,根據證據規則對是否構成工傷進行舉證責任分配。

綜上所述,證明與相關單位的勞動合同關係,認定自己的受傷事實是勞動者在工傷認定中需要做到的。擔負起大部分舉證責任則是用人單位的義務,如果用人單位不配合勞動部門的工作,就可能承擔不好的後果。小編在這裡介紹了關於工傷認定的幾個條件,如果遇到相關的問題根據相關流程辦理,能夠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