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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工傷的程式具體是怎樣的

工傷認定 閱讀(2.55W)

認定工傷的程式具體是怎樣的

什麼情況下才需要進行工傷認定呢?一般是在工作期間內勞動者人身受到了損害的情況下,才需要申請進行工傷認定,一旦確認構成工傷事故的,那麼之後就可以按照法律中對工傷事故的規定來處理了。而這個認定工傷的程式又是怎樣的呢?本站小編整理認定工傷的程式內容,幫助你進行了解。

1、工傷認定申請

(1)、申請人及申請時效

用人單位和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均可申請。

用人單位應當在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在24小時內通知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及其參保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並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書面工傷認定申請。如遇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該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一年內,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用人單位負擔。

(2)、工傷認定申請材料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工傷認定申請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 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2、受理及取證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稽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及有關部門有協助工傷調查和提供證據的義務。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鑑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3、工傷認定結果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包括了工傷認定的申請、受理及取證以及工傷認定結果。此時不僅是用人單位,作為受傷勞動者其實也是可以申請進行工傷認定的,但要注意材料的準備和認定時效的限制。超過了法定的時效,那麼認定部門就不會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