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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XX與王XX、通化市二道江區玉林XX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工傷賠償 閱讀(3.07W)

    當事人資訊

張XX與王XX、通化市二道江區玉林XX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原告:張XX,女,漢族,1971年12月2日生,現住通化市二道江區。

    委託訴訟代理人:臧子為,吉林昱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XX,男,漢族,1959年12月20日生,現住通化市。

    委託訴訟代理人:崔XX,男。

    被告:通化市二道江區玉林XX,住所地:二道江區三道江村西平XX。

    法定代表人:施XX,廠長。

    委託訴訟搭理人:孫XX,吉林XX律師。

    審理經過

    原告張XX與被告王XX、通化市二道江區玉林XX(玉林XX廠)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於2019年4月3日立案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式,於2019年9月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XX、被告王XX、通化市二道江區玉林XX的委託訴訟代理人臧子為、崔XX、孫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

    張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醫療費8,627.9元、誤工費25,601.61元、護理費2,241.92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600元、殘疾賠償金60,344元、精神損失費5,000元、交通費700元、鑑定費1,500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5年11月5日原告在被告(一)僱傭下,於被告(二)處修建水廠時,在工地摔傷,造成原告腿骨骨折,入院治療。原告出院後,起訴至貴院,貴院依法判令被告王XX承擔賠償責任,二道江XX廠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被告王XX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通化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對一審判決予以維持。2018年12月17日,原告因此次受傷二次入院治療(取出鋼板)16天,產生相關損失應由二被告共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綜上所述,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依法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貴院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法支援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辯稱

    王XX辯稱,對醫療費無異議;誤工費應按每天120元計算,誤工期限應有診斷或鑑定結論;護理、伙食補助費、鑑定費無異議;殘疾賠償金應按2018年標準計算;精神損害撫慰金不同意給付;交通費只能同意400元。

    通化市二道江區玉林XX辯稱,同王XX答辯意見一致,誤工費應提供證據證明其持續誤工至定殘之日前一天。

    本院查明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5年11月5日,王XX僱傭張XX於玉林XX處修建水廠時,張XX摔傷,造成張XX腿骨骨折,給張XX造成經濟損失。2016年10月8日,張XX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二被告承擔醫療費等各項損失。本院作出(2016)吉0502民初2952號民事判決:“一、王XX於本判決生效後立即給付原告張XX人民幣107,863.59元,被告通化市XX廠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王XX不服該判決,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張XX再次起訴來院,要求賠償二次治療醫療費及殘疾賠償金等各項損失。

    本案訴訟過程中,經吉林津科司法鑑定中心司法鑑定,張XX為十級傷殘。

    本院認為,關於原告損失範圍認定的問題。醫療費8,627.90元、護理費2,241.92元、伙食補助費1,600.00元、鑑定費1,500.00元,二被告無異議,原告亦提供了相應證據證明,本院予以確認。因張XX與王XX之間存在僱傭關係,所以誤工費標準應以王XX僱傭張XX的工資標準為張XX實際誤工損失,即每天120元。張XX本次出院診斷明確了其出院後休息一個月,再無其他診斷證明其持續誤工狀態,所以本院認定誤工期限為1個月零16天,即誤工費為5,520.00元。殘疾賠償金以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一年2018年為標準,所以本院對被告提出的殘疾賠償金應以2017年標準予以保護的主張不能支援,故殘疾賠償金60,344.00元。交通費張XX無任何證據提交,本院酌情保護其入院、出院及到長春進行司法鑑定的交通費300.00元。因張XX系在完成僱傭活動中因過失導致損害後果的發生,被告主觀上無過錯,所以本院對張XX要求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不能支援。

    本院認為

    綜上所述,本案原告張XX與被告王XX及玉林XX廠因張XX從事僱傭活動受到傷害,第一次治療所產生的各項損失,通化市中級人民法院已作出終審判決,確定了二被告對原告此次傷害承擔賠償責任。現原告因二次手術取出固定物所產生的醫療費及殘疾賠償金等損失,均應以生效判決為依據,故本院對原告要求二被告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王XX賠償原告張XX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共計80,133.82元,於本判決生效後立即執行;

    二、被告通化市二道江區玉林XX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三、駁回原告張XX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206.00元,由王XX負擔915.00元,張XX負擔291.00元。

    上列負有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到期不履行,權利人申請本院執行的期限為二年。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人員

    審判員楊XX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書記員

    書記員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