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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如何舉證工傷糾紛

工傷糾紛 閱讀(3.06W)
用人單位如何舉證工傷糾紛

工傷糾紛是由於在勞動關係中擬定為工傷所引起的糾紛行為,根據社保法及工傷保險條例,產生工傷糾紛時候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處理:即勞動爭議仲裁、民事訴訟或協商解決。 要求仲裁的,應當在規定時間內提出書面申請。對勞動仲裁委作出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勞動爭議未經仲裁程式的,當事人不得直接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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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糾紛用人單位舉證材料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規定了申請工傷認定需要提供的證據材料,首先應當提供證據證明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其次提供證據證明勞動者在事故中受到了傷害,工傷糾紛用人單位舉證材料再次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工傷事故是在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發生的,最後應當提供勞動者的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凡未能提供證據或者所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在工傷保險行政部門調查取證無果的情況下,就要由申請人承擔不利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