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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XX申請執行異議一案執行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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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議人:張XX,女,漢族,1962年8月30日生,雲南省保山市人。

張XX申請執行異議一案執行裁定書

委託代理人:楊雙橋,雲南吉昌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申請執行人:阮XX,女,漢族,1956年6月15日生,雲南省保山市人。

委託代理人:李XX、杜XX,雲南XX律師,一般代理。

被執行人:保山市XX公司。

(以下簡稱XX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XX,系該公司總經理。

本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阮XX與被執行人XX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中,異議人張XX對本案訴訟中本院作出的(2015)保中民二初字第62-1號民事裁定不服,向本院提出書面異議。

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並於2017年8月28日舉行了聽證,異議人張XX、申請執行人阮XX、被執行人XX公司法定代表人曾XX參加聽證。

現已審查終結。

異議人張XX稱:2012年6月28日,異議人與XX公司簽訂《預定房源申請表》,預定”湯城金都”xxx區xxx幢xxx號房產;2012年11月28日,雙方簽訂《商品房認購協議書》,雙方約定折後購房總價人民幣147209元,並於當日一次性付清;2014年3月17日,雙方簽訂《置業計劃書》,XX公司同意異議人將”湯城金都”xxx區xxx幢xxx號房產更換為xxx區xxx幢xxx號,折後購房款總價人民幣222158元,扣除xxx號房已支付的人民幣147209元后再支付剩餘購房款人民幣74949元,XX公司重新出具了人民幣222158元的收據。

異議人要求XX公司辦理房屋備案手續時,XX公司答覆正在辦理或工作人員不在。

異議人認為,自己購買房屋是在阮XX與XX公司民間借貸之前,屬於善意購買人,沒有過錯,請求人民法院中止”湯城金都”xxx區xxx幢xxx號房產的執行,切實維護異議人的合法權益。

本院查明,本院在審理申請執行人阮XX訴被執行人XX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中,申請人阮XX於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請財產保全,本院2015年12月21日作出雲南省保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保中民二初字第62-1號民事裁定,裁定對被執行人XX公司所有的位於隆陽區蒲縹鎮溏子溝”湯城XX”未銷售的商品房予以查封(含”湯城金都”xxx區xxx幢xxx號房)。

聽證會上,異議人張XX出示5組證據:1、《預定房源申請表》、《”湯城會”(儲值消費卡)申請表》各一份,證實張XX2012年6月28向XX公司預定”湯城金都xxx區xxx幢xxx號房;2、《商品房認購協議書》一份,證實張XX2012年11月28向XX公司認購”湯城金都”xxx區xxx幢xxx號房,並支付現金人民幣147209元;3、《置業計劃書》、《特批申請單》各一份,證實張XX將向XX公司購買的”湯城金都”xxx區xxx幢xxx號房變更為xxx幢xxx號房,價格由人民幣147209元變更為人民幣222158元,應補交差價人民幣74949元;4、中國XXPOS機流水一份,證實張XX向XX公司補交了房屋差價74949元;5、XX公司出具給張XX的收款收據一份,證實張XX向XX公司付款222158元購買”湯泉金都”xxx幢xxx號房。

申請執行人阮XX認為,異議人張XX的證據只有一份人民幣74949元的轉賬憑證,沒有其他147209元的轉賬憑證;且只有《商品房認購協議書》、《置業計劃書》,沒有國家認可的《房屋購銷合同》,對購房和支付購房款的真實性不予認可。

被執行人XX公司對張XX提出的事實及相關證據予以認可。

異議人張XX及被執行人XX公司均認可簽訂過《房屋買賣合同》,但未能提交。

本院認為,本案中異議人張XX雖未提交《房屋買賣合同》及相應的銀行轉賬憑證,但提交了《預定房源申請表》、《”湯城會”(儲值消費卡)申請表》、《商品房認購協議書》、《置業計劃書》、《特批申請單》、補交房屋差價的中國XXPOS機轉賬憑證、XX公司出具的收據,且被執行人XX公司認可房屋買賣及異議人張XX付款的事實。

異議人的異議理由成立,本院予以認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規定》第二十八條、第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解除雲南省保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保中民二初字第62-1號民事裁定對被執行人保山市XX公司所有的位於隆陽區蒲縹鎮溏子溝”湯城XX”未銷售的商品房中xxx區xxx幢xxx號商品房的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雲南省高階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審判長段明樹

審判員李X

審判員張曉剛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書記員黃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