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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申請工傷鑑定怎麼做好?

工傷鑑定 閱讀(1.03W)

個人申請工傷鑑定怎麼做好?

一、個人申請工傷鑑定怎麼做好?

個人申請工傷鑑定與單位申請基本一致,通常需要做好以下環節:

1、進行工傷認定,獲得工傷認定書。

2、因工傷殘職工在醫療終結後應攜帶資料到當地社保機構申請傷殘等級鑑定評定。

3、鑑定者攜帶醫療機構出具的傷、病、殘診斷證明等相關診斷材料及《職工傷病殘勞動鑑定審批表》於每週指定的時間到指定的醫院鑑定科室來做鑑定。

4、鑑定辦公室對鑑定者攜帶的材料由專家確認後,交納鑑定費。如材料不全,由鑑定辦出具委託診斷之後,再來鑑定。

5、自鑑定材料收下登記之日起15日後,由申請人或者單位勞資人員前來領取鑑定結果及所收全部材料。對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15天之內向上級一鑑定機構申請複查,再不服可以向省一級鑑定機構申請再次複查,省級鑑定機構的複查結論為最終結論。

二、工傷鑑定規定:

工傷鑑定流程有三個步驟,分別是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和工傷職工應享有的待遇及救濟途徑。工傷認定申請既可由用人單位提出,也可由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提出。申請人不同,申請的先後順序也不同。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遇有特殊情況,經勞動保障部門同意,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上述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才可以提出。但是提出時間從事故發生之日或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不得超過一年。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綜合上面所說的,如果個人要申請工傷鑑定是必須要等到自己的傷情穩定了之後才能進行申請,而且還必須要有工作認定的決定書,只有確實為工傷了,才能夠進行評殘,評殘的標準就要按照自己的傷情情況來決定,所以,不知道怎麼申請的話,是可以到當地的相關部門進行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