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勞動工傷>工傷鑑定>

個人出工傷後工傷鑑定什麼時候能做?

工傷鑑定 閱讀(1.23W)

個人出工傷後工傷鑑定什麼時候能做?

申請工傷鑑定是獲得工傷賠償的必經程式之一,如果用人單位在規定時間內拿不到工傷鑑定的結果的話,申請賠償是非常困難的,所以我們一定要在法律規定時間內申請工傷鑑定 ,那麼個人出工傷後工傷鑑定什麼時候能做呢,以下就是小編為大家做整理的相關資料,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單位申請工傷認定是必須發生工傷之日起1個月內申請個人申請工傷認定是發生工傷之日起1年內申請勞動能力鑑定(傷殘等級鑑定)是必須治癒出院並且已經取得工傷認定書才可以申請,時限也是有規定的:如果是治癒出院前做出工傷認定的,必須在治癒出院後1個月內申請,如果是治癒出院後做出工傷認定的,必須在做出工傷認定書之日起1個月內申請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職工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在受傷後一年內申請工傷認定,同時申請勞動能力鑑定,以鑑定為準依據《工傷保險條例》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綜上所述,以上就是關於個人出工傷後工傷鑑定什麼時候能做這一問題的相關資料,關於工鑑定的申請時間,個人和用人單位是不一樣的,大家要注意區分,個人申請工傷鑑定之後一般在一個月也就是30日之內就可以提出工傷認定了,但是用人單位的時間限制是不一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