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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能申請做交通事故傷殘鑑定流程嗎

交通事故傷殘鑑定機構可以由交通管理部門或者法院指派、委託,也可以由當事人自行委託。但任何一方當事人對自行委託的檢驗、鑑定、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書面鑑定結論後3日內另行委託鑑定,同時告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並備案,但是申請重新鑑定以一次為限。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四十九條規定,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託具備資質的鑑定機構進行檢驗、鑑定。
屍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託。對交通肇事逃逸車輛的檢驗、鑑定自查獲肇事嫌疑車輛之日起三日內委託。
對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後需要檢驗、鑑定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對精神疾病的鑑定,由具有精神病鑑定資質的鑑定機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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